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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学术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民族大学的所有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已有的研究成果,若研究中涉及到这些成果,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作品中的引文应以原始材料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且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成果,无论是否经过正式发表,无论是纸质版或网络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第一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四)在科学探索中,必须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论证和评价,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六)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所组织的鉴定验收等。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第四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规范:
(一)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侵占、抄袭、剽窃、盗用他人学术成果(包括未经发表的研究材料与方法、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实验数据和观测数据等)的。
(二)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或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的。
(三)其他学术造假、学术虚夸、学术侵权和学术泄密等行为。
(四)诽谤、辱骂、恐吓、陷害、报复或恶意攻击领导、指导教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的。
(五)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研究生是否违反了学术规范,由研究生处会同该研究生所在学院院长和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先对其有关行为和事实进行调查了解和取证,写出调查报告,再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开会作出界定。
第六条 研究生若被界定为违反了学术规范,学校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同时违反了《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将按其相应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规范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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