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修订)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
(一) 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教育部颁发的《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教研办(1998)1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办(2000)1号]等文件规定为依据,以致力于培养富有创新能力的人才为目标,体现各培养单位的办学优势和特色。培养方案应将规范性、指导性与灵活性、可操作性有机统一起来。
(二) 学科、专业名称以国家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为准。要正确把握《专业目录》的内涵,力图优化学科结构、突出学科特色。
各学科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制定(修订)培养方案。交叉与新型学科的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要处理好与原学科专业及相应新学科专业的关系。
(三)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要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突出各专业的最新进展,并与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适应,满足社会各级各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
(四)对同时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应处理好两级学位不同培养目标之间的关系,既要明确不同层次的培养要求,又要沟通人才培养的内在联系。
(五)培养方案必须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考核方式、学位论文工作、培养方式与方法等内容。各项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六)研究方向的设置要科学、规范,宽窄适度,相对稳定。要注意突出重点,在发挥本学科专业的优势和特点的同时,密切关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或深远意义的领域,努力把握本学科、专业发展的主流和趋势,使研究生培养立足于较高的起点和学科发展的前沿。研究方向的设置不宜太多。
(七)优化课程体系,规范课程教学
1.课程设置要注意专业性与交叉性、稳定性与前瞻性的统一,要体现学科本身的特征和应有的知识结构,注意课程体系的优化、课程内容的合理性和整体功能。专业课的设置要体现国内外本学科发展的前沿状况,注意吸收最新科技成果,更新陈旧的内容。鼓励开设以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为目的的课程。
2.提倡按一级学科进行课程设置,拓宽培养口径、扩大学生知识面、打实基础。博士生课程还应结合博士生的研究领域和所需知识结构,以提高创新能力的需要来确定。
3.对于按一级学科制定的培养方案,课程亦按一级学科设置。
4.培养方案内确定的课程,应编写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包括课程中英文名称、开课学期、课程教学目标、课程内容、教学要求、预修课程、考核方式、参考书目等。
课程的考核方式: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采用考试,其他课程可以是考试,也可以是考查。
(八)认真总结本单位、本学科研究生培养经验,积极吸取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最新研究成果,大胆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研究生培养经验和管理模式,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
二、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编制要求
(一) 培养目标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各学科、专业结合本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学科、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
(二) 研究方向
硕士点的研究方向不宜太窄,既要有相对稳定的研究领域,又要把握学科发展前沿,并能够体现我校的学科优势和培养特点。设置研究方向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学术带头人和结构较合理的学术梯队
2. 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科研成果;
3. 能开出本研究方向的主要课程和相关课程;
4. 有培养研究生需要的经费、图书资料、实验设备及其它物质条件。
(三) 学习年限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基本年限为3年,优秀研究生可提前毕业。
(四)应修满的总学分数:各学科自定,但不得少于30学分。
(五)课程的类别及设置
1、必修课程
(1)学位公共课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1学分
自然辩证法概论 2学分(理科必修)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 2学分(文科必修)
外国语 4学分
专业外语 1学分。
(2)学位基础课
学位基础课是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基础理论的主要课程,一般设置4-5门
(3)学位专业课
学位专业课是本专业范围内拓宽基础理论,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系统专门知识(特别是本专业经多年积累而形成的具有专业特色的研究成果)的基本课程。一般开设4-5门。
2 选修课
选修课是能使研究生拓宽知识面或加深某方面知识而开设的本专业或相关学科课程。
3 补修课
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研究生未修过而必须补修的本专业本科生必修课。
(六)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
(1) 研究生课程学分的计算,要根据课程的难易程度和学生所需要的平均学习时数合理计算,18学时为1学分。
(2) 补修本科生课程成绩必须合格但不记学分。
(七) 中期筛选
硕士生实行中期筛选制度。具体办法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 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
硕士研究生应用不少于一年的时间从事科学研究或学位论文工作。
(九) 实践环节
各学科可根据学科实际对于实践环节,在培养方案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制定考核办法。
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编制要求
(一) 培养目标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各学科、专业点应结合本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具体培养目标。
(二) 研究方向
博士点的研究方向既要有相对稳定的研究领域,又要把握学科发展前沿,并能够体现我校的学科优势和培养特点。设置研究方向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较合理的学术梯队;
2. 有良好的科研基础和重要的科研成果;
3. 能开出本研究方向的主要学科前沿课程;
4. 有培养博士生需要的经费、图书资料、实验设备及其它物质条件。
(三) 学习年限
全日制普通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为3-5年,基本学习年限掌握在3年,以3年为标准制订培养方案。
(四)应修满的学分数:各学科自定,但不得少于15学分。
(五)课程设置
1、必修课程
(1)学位公共课
现代科学技术革命与马克思主义理论 2学分
外国语 3学分
(2)学位专业课
学位专业课是本专业范围内拓宽基础理论,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系统专门知识(特别是本专业经多年积累而形成的具有专业特色的研究成果)的基本课程。一般开设3-4门。
(3)前沿讲座
前沿讲座旨在使博士生熟悉本学科及本研究方向的重大学术问题和前沿性问题,提高博士生参与学术活动的兴趣和学术交流能力。前沿讲座内容包括国内外研究动态介绍、文献讲座、新技术与新成果介绍等。前沿讲座的方式、前沿讲座的次数和考核办法应在培养方案中有具体规定。计入2学分。
2、专业选修课和补修课
(1)专业选修课
选修课是供博士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专业基础理论、扩大知识面及相应能力培养而设置的课程,除了设置一定数量的专业选修课程外,还应要求研究生选修部分跨专业或跨学科的课程。
(2)补修课
对于跨一级学科考入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博士生,必须补修覆盖本学科的基础理论课程2-3门,并需要进行考试或考核,学分另计,但不能顶替以上各项规定的学分。
(六)中期考核制度与资格考试
博士生实行中期考核制度,具体办法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 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博士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论文中期进展报告、论文预答辩等,是博士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学科应根据学科特点在培养方案中做出具体安排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为培养博士生的创新能力,对博士生参加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也应做出相应的规定。
博士研究生用于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
(八)实践环节
各学科可根据学科实际对于实践环节,在培养方案中做出明确的要求,并制定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