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根据《浙江省高校重点学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请严格执行。
一、本规定所指的重点学科包括省属高校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扶植学科A、B类。校级重点学科可参照执行。
二、本规定所指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省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和学校配套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两部分。学科点常规教学经费、各类课题费以及直接给学科点的企事业单位赞助费、世行贷款等不能作为学校配套经费。学校配套经费应于每年省拨经费之前到位,且不低于省拨经费数。
三、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本学科的仪器设备、实验室改建、图书期刊等硬件设施和有关学科建设业务费等软件建设,其中人文社科类重点学科的硬件设施建设费用不得低于重点学科经费的60%,其它类重点学科的硬件设施建设费用不得低于重点学科经费的80%。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能用于国外、境外进修、攻读学位和参加国外、境外学术会议等。
四、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按财政专项资金反馈办法进行管理。学校不得从中提取公用水电费和图书资料费等。学校财务部门要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并按硬件和软件的使用规定控制和反映其经费支出情况。
五、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支出需经学科负责人同意签字后,并按财务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使用。
六、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学校和学科点,将通报批评、减少拨款、停止拨款直至取消重点学科资格。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八、本规定解释权在省教委。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