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教字〔2005〕3号
各有关省属高等学校:
为加快高校重点学科建设步伐,提高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我省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建设一批具有较高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能力、能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重点学科;培养和集聚一批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带头人,形成高素质、高水平的优秀学科梯队;形成一批在学科领域内重大标志性的科研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为我省高层次人才培养、高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心和基地,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省财政从2004年到2007年每年安排1亿元设立省属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属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浙江省省属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浙江省省属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高校重点学科建设步伐,提高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我省高等教育综合实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省财政从2004年到2007年每年安排1亿元设立省属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的目标是建设一批具有较高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能力、能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重点学科;培养和集聚一批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带头人,形成高素质、高水平的优秀学科梯队;形成一批在学科领域内重大标志性的科研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省产业水平,成为我省高层次人才培养、高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心和基地。“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要突出与我省经济建设的关联度,突出学科综合与交叉,强调学科的已有优势和特色,强调与高层次人才培养相结合,强调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
第三条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的来源:(1)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2)学校自筹;(3)其他部门或企业投入。
第四条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省属高校,具体内容包括:实验室建设:用于实验室改造、仪器设备购置、仪器设备维护、图书资料订购等;队伍建设: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人才梯队的培养;开放基金:用于围绕本学科前沿领域,面向国内外开展前瞻性学术研究;学术交流:用于国际合作交流、承办学术会议。
第五条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集中投入的原则。围绕提高省属高校重点学科水平的目标,重点投入。
(二)公平公开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学校竞争。
(三)讲求效益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绩效考评机制和奖惩制度。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上一期的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
(四)鼓励创先的原则。力求创全国先进水平,以达到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学科和博士点的综合性指标。
第六条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用于实验室建设的经费不低于70%,其中用于实验室改造的经费不超过3.5%;用于队伍建设的经费不超过20%;用于开放基金的经费不超过5%;用于学术交流的经费不超过5%。
(二)“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学校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并严格按规定用途控制反映经费支出情况。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罚款、捐款、还贷、出借、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及与“重中之重学科”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三)未完成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建设项目因故终止,必须对账目、资产等进行清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对建设经费使用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使用进行调整,但必须按申报程序上报审批。
第七条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确定
(一)申请“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的高校,应按照《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和“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项目具体内容、详细的经费预算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等情况,并填写《浙江省省属高校“重中之重学科”申请表》,同时抄送省财政厅一份。
(二)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学校报送的“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申报材料及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提出立项评审意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确定“重中之重学科”补助金额,报省政府批准。
(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项目学校签订《“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任务书》,以增强对高校的约束和激励。
第八条
项目学校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学校自筹资金,进行基地建设。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建立项目进退机制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建设目标不变的情况下,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执行进度和当年资金预算内容,但需按程序报经批准。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将组织对“重中之重学科”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年度考核建设经费使用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限期纠正;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建设资格。
第十条
为保证“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的预期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项目学校应根据经批准的学科建设规划和分年实施计划,每年上报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在学科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对照项目预期建设目标和效益,上报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定结果不合格的,视未完成建设目标情况,相应扣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建立激励机制。对没有列入“省属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的学科,通过学校自筹资金建设,建成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学科或获得博士学位授予点的,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项目学校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有关规定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教育 经费 管理 办法 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2004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