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宁波市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甬政办发(1998)120号
【颁布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8年09月21日
【实施日期】1998年09月21日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宁波市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教委制订的《宁波市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名称】宁波市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试行办法
【题注】(市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
全文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有关精神,为了加强我市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力量和设备优势,通过开展基础性研究和高技术研究,培养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带动相邻学科发展,逐步形成学科群体优势,不断提高我市高等教育总体水平。同时,通过市级重点学科建设,培养各类高级科技人才,帮助有关部门解决一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实际问题,进一步增强我市高校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能力。
按照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争取“九五”后两年建成4~6个市级重点学科。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使这些学科成为省或国家级重点学科,使这些学科带头人成为该领域有影响的专家、学者。
二、基本条件
市级重点学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初步形成具有特色的学科发展研究方向,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其相关学科具有基本的科研教学力量。重点学科建设的重点是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急需的高新技术、新兴学科和应用性学科。
2.具有较好的科研、教学工作基础和培养我市紧缺专门人才的基本能力。在当前和今后10~15年内我市对该学科专门人才有较大需求;具有较好的学科建设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物质条件和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已初步取得比较显著的科研成果。
3.有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精神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应是教授或有博士、博士后学位的副教授)和结构合理、学风良好、团结协作的学术梯队。
4.具有多渠道争取经费资助的能力。
三、申请、评审和确定
1.市级重点学科的确定实行评估考核制度。建立由同行专家、管理专家组成的市重点学科建设评估委员会。
2.市重点学科由市高校(或为主)提出申请。申请要体现“公平竞争、优势互补”的原则,鼓励学科之间、校际、学校与企业、研究机构的联合申请,形成学科群体优势。
3.对各校申报的市重点学科,由市重点学科建设评估委员会每三年评审一次,并由市教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4.市重点学科原则上建在市高等学校。鼓励市高校校际以及高校与企业、研究机构共建。
四、其它事项
市重点学科建设资金暂定每年拨款20万元,由市重点学科建设评估委员会提出安排建议,经市教委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市重点学科的仪器设备购置、图书资料购买、业务骨干国内进修等。所在学校原则上按1∶1配套经费,并必须保证经费专款专用。
市重点学科建设的规划、论证、增补、撤消及建设情况的年度检查等工作由市教委负责组织进行。
市级重点学科不搞终身制。
国家级、省级重点(扶植)学科不再参加市级重点学科的申请、评审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