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教委印发《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家教委
【颁布日期】1991年02月27日
【实施日期】1991年02月27日
【正 文】
国家教委印发《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通知
现将《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高等学校建设重点学科是教育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在贯彻、执行本《意见》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将进展情况与主要经验及时函告我委科学技术司、高等教育司、条件装备司及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的建设重点学科的要求,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评议择优确定了一批重点学科点。为了加强建设与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点学科点应担负提高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技术水平的重要任务。发展目标是,到本世纪末,能够自主地持续培养与国际水平大体相当的高层次专门人才;能够解决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依据;能够接受高等学校及其他方面的学术骨干进行学术访问或深造,逐步建成开放型的教学、科学研究先进基地,为实现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基本立足于国内和完成上述重要任务起骨干带头作用。
二、重点学科点要紧密围绕上述任务目标,并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需要与实际条件可能,统筹考虑,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进行建设,着重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1.学科规划。兼顾近期与远期,选准本学科点的主要发展方向,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努力形成与发展各自的特色。订出“八五”期间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和科学研究的具体计划,并尽早安排落实。科学研究的重点方向一般不要重复,应相对集中、突出重点。
2.队伍建设。主要是后继学术带头人的培养造就,队伍结构与素质的改善提高和思想作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乐于奉献、学风端正、团结合作、结构合理、人员精干、有活力和创新开拓精神、有高水平学科带头人的学科梯队。近期要特别重视年富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骨干的培养造就。
3.实验室建设。主要是实验工作环境、技术装备和技术队伍的建设。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发展需要,以及财力、物力可能,在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及工作条件基础上,制定出实验室建设(或改造)规划,纳入学校(或部门)的事业总体发展规划中进行建设。
精密贵重仪器和重大设备的进口,要进行使用能力和效益的论证,要考虑合理布局、协作共用、运行维护的技术力量、辅助设施及环境安全等因素,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实验室建设,不能各学科点都弧立地自成系统,搞“大而全”或“小而全”,要统筹规划,加强管理。注重实效。提倡跨学科、跨学校联合建设,实行共建、共管、共用。对已经批准跨学校、跨地区统筹规划布局的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力量进行。
要配备并有计划地培养一支结构层次合理,优化组合的技术人员、辅助技术工人及管理人员的实验队伍。
4.文献情报中心的建设。一般采取由牵头学科点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部署和规定,提出建设计划,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审定的办法进行。少数需要国家投资,跨学校或跨地区统筹规划布局的文献情报中心,采取由牵头单位商有关学校后申报,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组织论证后审定的办法进行。
“八五”期间,要集中力量建设好已评定的重点学科点,对新兴、交叉领域或其他学科中涌现出来特别突出的学科点,根据需要与可能,按照一定程序,可少量适当增补,并作好建设工作。
三、重点学科点的建设要争取多渠道支持,共同扶植。实验室、文献情报中心或其他工作条件建设费用,以所在学校及主管部门为主,并争取多渠道支持,各有关学校和主管部门要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国家教育委员会向国家申请到的贷款及其他可能争取到的经费,给部分重点学科点适当资助,着重支持意义重大、急需扶植的学科,特别是新兴、交叉学科,用于建立实验室,更新、补充部分仪器设备,添置文献资料等。
重点学科点的经常性费用,主要在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科学技术事业费或其他专项费用中优先予以安排。
重点学科点的科学研究课题费主要靠承担各层次的学科研究任务获得,或在主管部门下达的科学研究经费中适当解决。
重点学科点发展所需的人员编制,在强调优化结构、人员精干的前提下,学校和主管部门要优先给予支持。
四、重点学科建设要加强领导、分级负责。总体规划及国家统一布局的建设计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制定。重点学科点的具体建设计划和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学校及主管部门负责。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与积极支持重点学科建设,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措施,为重点学科点建设办几件实事。主管部门至少有一位司(厅、局)长负责,组织、协调重点学科点建设工作;所在学校应有一位校(院)长负责,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系(所)共同搞好重点学科点建设。各级领导要掌握重点学科点进展动态,深入实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积极促进重点学科点发展目标的实现。
五、重点学科点要加强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评估。检查、评估的重点主要是重点学科点建设及其教学、科学研究工作。全国性评估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一般五年左右进行一次;经常性检查由学校或主管部门负责。对重点学科点的建设及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进展良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有较大贡献者,有关方面要给予表彰,并继续给予优先支持;对工作较差者,要区别情况,认真对待,促其限期改进或作必要调整。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不合格者,要取消重点学科点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