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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印发文理学科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行政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浙江工业大学文理科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文理学科的学科层次和影响力,形成我校文理学科的特色和相对竞争优势,促进我校文理学科总体水平的发展,顺应我校建设国内知名的综合性教学研究型大学的总体目标,特设立浙江工业大学文理学科发展基金(下称校文理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文理基金着力资助打破制约文理学科发展瓶颈、加强薄弱环节的发展项目。
 
  第三条 校文理学院应在学校学科发展的整体规划下,根据本学院学科发展计划,找到影响学科发展的、急需优先解决的制约因素和由于缺乏经费而难以推进的重要工作,组织项目。
 
  第四条 校文理基金面向学院申报,学院负责项目内容的设计和项目申报,学院组织实施。申报项目立项目标需明确,建设内容要具体,产生的作用要明显,项目验收标准操作性要强。原则上不对个人项目进行资助,不对有其他经费资助渠道的项目进行资助。
 
  第五条 校文理基金项目每项资助一般不超过10万元,实施时间原则上为一年。
 
  第六条 校文理基金项目立项、评审、检查、验收等管理事项由校研究生院负责。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立项
 
  第七条 人文、社科、理学类的学院均可申报校文理基金项目,学院院长为项目责任人。
 
  第八条 项目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学院组织讨论并确定拟申报项目的具体内容,填写“浙江工业大学文理学科发展基金项目申请书”上报学校研究生院。
 
  (2)校研究生院组织校内外专家和管理人员,对上报项目进行会议评审。
 
  (3)校研究生院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立项的建议方案,上报分管校长。
 
  (4)分管校长审核后,研究生院发文批准立项项目。
 
  (5)研究生院提供立项项目的评审意见给申报学院,申报学院对项目实施计划书作修改和确认,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第九条 立项以公平竞争、择优资助、宁缺勿滥为基本原则,以申报项目的实施意义和产生的作用为立项的主要依据,不以学科现有水平为遴选标准。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已获正式批准的项目,由有关学院组织实施,项目责任人须任命项目执行负责人或分项目执行负责人,也可由本人兼任。
 
  第十一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项目主要内容和实施方案。确需调整的,须有充分理由,并由学院讨论,书面申请,报校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人如有工作调整,学院需指派学院其他领导担任项目责任人,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 实施项目结题之前,暂缓学院申报新的校文理基金项目的资格。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签订项目合同后,经费全额下拨。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也可授权项目执行负责人管理经费的使用。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专款专用,经费使用应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根据项目实施合同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到期后,研究生院组织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程序:
 
  (1)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
 
  (2)研究生院组织验收组,以签订的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形成验收评估意见。
 
  (3)验收评估意见由校研究生院向分管校长汇报,并反馈给实施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学院暂停申报资格一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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