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工大发[2007]31号
各学院(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办法,对培养研究生有高度的责任感,并投入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对研究生进行指导。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在政治思想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第三条 积极参与研究生生源的组织工作,并承担招收研究生的入学考试和复试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 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入学教育。向研究生详细介绍学位点情况和专业研究方向,同时根据本学位点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个人具体情况,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五条 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负责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负责对评选奖学金、硕博连读研究生、提前攻博研究生的人选进行推荐,负责指导研究生论文的撰写。认真审核论文,严格质量关,对论文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注重对研究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尤其是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支持并指导研究生参与课外科技活动和学术交流,为研究生参加科研、撰写发表科研论文、申请专利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关心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帮助研究生解决在人生规划、学习、科研、经济、情感、就业等方面存在的困惑,重视对研究生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的培养,支持研究生参加挂职锻炼等社会实践活动,为研究生参加“三助”活动创造条件。
第八条 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工作,对毕业研究生的业务能力和实际表现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对研究生的就业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九条 配备第二指导教师的导师,有责任对第二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第二指导教师应认真协助导师做好相关工作,参与指导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
第十条 学院负责对本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具体管理,根据学校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提出目标、任务,进行过程监督,组织评估、考核。
第十一条 根据《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新增列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独立招收和指导研究生前,学校组织上岗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学院要重视和关心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作,应不定期召开研究生指导教师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总结和交流经验,提高研究生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妥善安排并保质保量地完成所承担的指导研究生的任务,指导教师离校连续超过三个月以上(不含寒暑假)者应事先落实离校期间对指导研究生工作的安排,经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学院对认真履行职责,并在培养研究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给予表扬和奖励,同时在招生指标的分配、研究生教改项目的立项、专著与研究生教材出版基金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五条 对经考核未能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或在过程管理中发现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校将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院(筹)负责解释。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