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工大发[2006]5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重点学科的建设工作,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点学科为浙江省重点学科A、B类,校级重点学科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来源:(1)省财政拨款;(2)学校配套经费;(3)其他来源经费。
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实验室建设:用于实验室改造和修缮、仪器设备及软件购置、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图书资料购置等。
队伍建设:用于引进人员的科研启动经费、培训等。
学术交流:用于国内外合作交流、组织学术会议等。
第五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
1、学科建设经费按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1:1配套资金的总额度进行规划。
2、实验仪器设备经费控制:人文社科类重点学科的硬件设施经费(含图书资料、软件)投入不低于总经费的50%,其他类重点学科的硬件设施经费投入不低于总经费的70%。
3、实验仪器设备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维修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经费由学校计财处按学科建设计划建立专项经费项目账户,专款专用。
2、经费的使用应面向整个学科建设范围,经费的支出实行学科负责人审批负责制。
3、出国参加会议和讲学或从国外邀请专家(含港、澳、台地区)的费用支出由研究生院进行审批。
4、经费支出的账目应定期公开,接受学科教师和管理部门的监督,计财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定期检查。
5、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罚款、捐款、还贷、出借、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业务招待支出及与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七条项目的实施与考核
1、学科须认真规划建设目标和任务,并制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所在学院同意后上报研究生院。
2、因学科建设需要,经费使用计划有较大变动时,由学科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上报研究生院批准。
3、每年年末学校将按照重点学科所制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进行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
4、经检查,无故不按计划使用经费且实际使用经费少于计划使用经费的80%,为不合格。
5、对考核不合格的学科,其当年度的所有剩余经费计入下年度的计划经费总指标。
6、在学科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对照项目预期建设目标和效益,上报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第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