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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研究生教育培养的质量保障机制与创新实践的内在激励机制,推行以科学研究、教育创新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激发研究生的主动意识、导师的责任意识和培养单位的质量意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试点高校进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经验,结合我校实际,按照“转变观念、深化改革、统筹资源、激发活力、注重创新、提高质量”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新的研究生资助体系,研究生奖助金由基础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三助”助学金、基本生活费、研究生创新基金等组成。研究生奖助金由学校集中统筹,实行分层次动态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金经费来源包括学校和培养单位提供的经费,导师提供的科研经费、助研补贴等。基础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基本生活费经费由学校提供,“三助”岗位和研究生创新基金经费由学校和相应单位或课题组提供。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总体规划及相关政策等。研究生处统筹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研究生奖助金的设置
第五条 研究生基础奖学金分一、二、三等,以每学年度申请评审的方式获得。学校根据学科类别、招生计划向培养单位分配研究生基础奖学金指标及等级,培养单位根据导师上年度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经费等确定分配名额,以双少资格录取的研究生不享受基础奖学金。具体设置标准参照《湖北民族学院研究生基础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六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具体评选标准及比例见《湖北民族学院研究生奖励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三助”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兼任教学助理、研究助理、管理助理工作,具体设置标准参照《湖北民族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条 基本生活费以280元/月的标准发放,每年按10个月发放。与原工作单位没解除工作关系的研究生不享受基本生活费。
第九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用于开展创新教育,资助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和创新实践活动的开展,具体设置标准参照《湖北民族学院研究生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研究生奖助金按研究生基础学制资助研究生,即硕士研究生最长可获得3年资助。
第三章 研究生培养单位管理费
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培养单位对研究生的管理力度,学校从研究生学费中给予培养单位一定的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入学自命题试卷出卷,阅卷,复试,研究生培养管理等费用。研究生培养规模为1-5人的培养单位,按每年3000元划拨管理费;培养规模6-9人的培养单位,按每年5000元划拨管理费;培养规模10-20人的培养单位,按每年每生600元划拨管理费;培养规模达到20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部分按每年每生200元划拨管理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级研究生开始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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