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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吸引优秀生源,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湖北民族学院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基础奖学金,其经费来源于国家下拨的研究生培养费和学校筹措的其他经费,以双少资格录取的研究生不享受基础奖学金。
 
  第三条 基础奖学金设置比例及标准见下表:
等级
比例
资助标准(万元)
一等
20%
0.7
二等
30%
0.5
三等
50%
0.4
第四条   研究生基础奖学金实行申请评审制。学校根据学科类别、招生计划向培养单位分配研究生奖学金指标及等级。研究生导师向所在单位申请研究生基础奖学金指标,培养单位根据导师上年度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经费等确定分配名额及等级,研究生向其导师申请基础奖学金,导师及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上学年综合考评结果确定名单及等级。
 
  第五条申请研究生基础奖学金的导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理论,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二、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具有优良的学术道德;
  三、有科研项目和课题经费,科研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者从事重大基础理论研究、前沿科学研究,或者培养单位认为必须扶持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优秀中青年教师。
  第六条 申请研究生基础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理论,思想品德优良;
  二、学习勤奋,积极进行科学研究,成绩突出;
  三、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七条 研究生基础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
  一、申请:
  (一)、学校下达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基础奖学金各等级的指标数;
  (二)、研究生导师向所在单位申请研究生基础奖学金各等级的指标数;
  (三)、研究生向导师申请研究生基础奖学金等级。
  二、评审:
  (一)、一年级研究生基础奖学金评审:本年度基础奖学金评定在第三学期开学时进行,由年度评分和入学总成绩两部分组成。年度评分依据本学年度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创新活动、社会实践等部分评定,年度评分与入学总成绩的加权得分即为第一学年的最后得分。
  X:年度评分,占70%;Y:入学总成绩,占30%。两项得分乘以相应系数后的累计总分为最后得分。
  计分公式为:总分T=X×70%+Y×30%
  (二)、二、三年级研究生基础奖学金评审:第三学年的学年初和学年末,根据学年度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创新活动、社会实践等情况进行评分。
  三、研究生导师根据研究生的申请及上年度综合考核评分确定获得研究生基础奖学金的名单及等级,送培养单位审批,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基础奖学金的评分细则,并将评分细则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第九条 学校对研究生基础奖学金实行宏观调控,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研究生对基础奖学金评定结果若有异议,可向所在培养单位或研究生处提出申诉,所在培养单位或研究生处负责给予答复。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08级研究生开始实施。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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