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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专业学位研生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督导制,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一、总则
专业学位教学督导组是在校研究生院领导下的教学监督指导机构,负责全校专业学位教学工作的咨询、监督和指导。通过认真、严谨、客观公正的教学督导和信息反馈,为不断提高专业学位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提供管理和决策参考。
二、教学督导员的任职条件及组织
1、热爱教育事业,擅长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有丰富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经验,较高的学术水平,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2、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督导工作。
3、治学严谨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学者。
4、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为人正派,处事公正,敢于发表意见。
6、教学督导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督导员若干名。督导员由有关各院及研究生院推荐,分管专业学位教学校长聘任,每届二年,可连聘连任。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坚持工作者可提出辞职,同时补充新成员。
三、职责和任务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专业学位教育的文件,围绕专业学位教学工作制定督导工作计划。
2、对专业学位教学工作的全过程(包括考前辅导、集中授课、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论文答辩及教学体制等主要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
3、参与专业学位教学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报告调研结果,并提出完善和改革教学的建议。
4、每学期召集一次有关教师和学生座谈,听取他们对教学工作、教学主管部门及其它部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5、参与各专业学位教学计划修订工作的研讨和论证。并督查各学院专业学位教学计划执行情况。
6、督导员对所负责的任课教师进行评价性听课,每学年不少于60 学时,对教师的出勤、教案、教学方法、教学质量、教学进度、教学态度等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指导。
7、及时反映教学过程中的各类问题,针对实际问题,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提高培养质量的建议。
8、了解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职能部门工作,并对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9、完成学校及研究生院交给的其它工作。
四、工作运行和管理
1、研究生院和各学院要积极支持督导员工作,及时为督导员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有关文件资料。
2、督导组每学期召开1—2次工作会议,年初有计划、学期有小结、年底有总结。
3、督导组每学期向研究生院汇报1—2次工作,提出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遇到有紧急问题时,可随时提出汇报。
4、对完成督导工作的督导员按期给予适当的酬金。
五、其他
1、学校相关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室、所)负责人、教学管理干部、相关教师应给予支持和配合,保证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
2、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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