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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中,更好地发挥指导教师教书育人的作用,全面提高研究生的素质,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一、职责
1、指导教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学位条例和学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
2、指导教师主要负责根据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及研究生的工作背景及时制定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校外导师还需帮助研究生结合工作实际选定研究课题,并在生产实践中具体指导研究生的论文工作。
3、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践,具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导师应指导研究生选择好研究课题,制订论文工作计划,审查开题报告,负责论文的指导工作。
4、严格审查和指导研究生修改论文。学位论文要有一定的工作量,要规范,要具有前瞻性、适用性、创新性。
二、要求
1、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必须事先安排落实好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培养指导工作,例行请假审批手续;如因情况特殊确系无法继续承担导师职责的,应及时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更换指导教师,但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2、导师应在第三学期或第四学期初主动与研究生院联系,协商安排研究生论文的开题报告工作。开题报告审核通过后,研究生才能正式进入论文工作。
3、导师要尽可能为研究生创造良好的论文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
4、对于指导教师违反导师职责,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袒护、包庇研究生违纪、违法行为或由于导师失职造成研究生不能按期完成学业等,学校将视问题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直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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