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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指导教师的政治水平和学术水平,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应有利于培养出适应国家建设需要的高质量专门人才。
第二条 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应有利于学科梯队的建设,在继续发挥老教师作用的同时,要努力创造条件,使优秀的中、青年教师迅速成长为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第三条 为鼓励教师提高学历层次,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在遴选时优先考虑。
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思想品质,热心于研究生教育事业,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第五条 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称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2、国家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教学成果奖、社会科学奖)的主要完成者、省部级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社会科学奖)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者或三等奖的主持人、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二等奖的主持人。
3、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国家人事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项目。
5、近五年内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六条 在本学科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与本学科前沿有关的新知识和新技能,具有讲授研究生1—2门必修课程的能力,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能够适应科学研究和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要求。
第七条 有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承担着自治区级以上的科研课题,近五年内在本学科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3篇以上。有科学研究经费和培养研究生的基本工作条件以及协助人员。
第八条 一般应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并熟悉学位和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有关条例及规定。
第九条 身体健康,主要精力能够投入到教学、科学研究方面,能亲临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及科学研究工作。
三、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程序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拟担任硕士研究生的教师应向拟申请学科所在院(系)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的表格。
第十一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根据导师遴选条件及其所在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经认真研究讨论后,提出审核意见向校学术委员会推荐,校研究生处受理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硕士生的资格进行审议和表决,做出决议并发文公示。公示后的两周内为异议期,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个人或集体对审定工作过程或结果的异议。经过校学术委员会正式批准的指导教师,可列入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可认为自动放弃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1、指导教师从批准之日起,连续三年没有科学研究成果(包括教材、论文);
2、连续三年不能招生者;
3、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者。
4、自动放弃指导教师资格者,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提名,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对遴选工作中遇到的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以及署名提出的有关遴选过程或结果的申诉和异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遴选结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发文公布。
第十六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十七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或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有本人或直系亲属进行申请,应回避评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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