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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我校研究生的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全体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须持《内蒙古农业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筹)请假,请假期限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报到时怀孕四个月以上的女研究生,暂缓报到,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休养,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度新生入学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和研究生院(筹)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已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持研究生证,在学校校历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所)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确因在校外从事科研、调研、撰写论文、实践等工作,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即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签署书面意见,所在学院(所)审核批准。请假未获批准及无故不按时注册者均按旷课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研究生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四章 考勤、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违者予以批评教育。课程学习期间,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学位论文期间,考勤由导师负责。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凭医院证明。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 如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的范围,须经严格审查批准。
(一)研究生请假要填写《内蒙古农业大学研究生请假(外出)登记表》,经批准方有效,否则作旷课处理。请假一周以内由导师同意、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四周以下,经导师和班主任同意,由学院(所)分管领导批准。
研究生请假应到研究生院(筹)备案,请假登记表留存学院(所)、研究生院(筹)各一份。
(二)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用电报、传真、电话或书信请假,回校后须补办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和请假手续相同,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三)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出国合作科研、自费留学、探亲、旅游等离校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需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按《内蒙古农业大学研究生学分与成绩记载规定》记载,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内完成学业,原则上不予转专业,硕士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因校内专业调整(合并或撤消)或因导师变动又无法在所学专业重新安排导师;
(二)因患某种疾病,经校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或学校学科发展的需要,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硕士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调整后的专业培养方案重新制定培养计划。
博士生原则上不予以转专业。
第十五条 在校内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专业和拟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学科负责人和学院(所)同意,经研究生院(筹)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硕士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跨一级学科;
(二)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硕博连读;
(三)委托、定向培养;
(四)入学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本学科内转导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学科负责人同意,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筹)备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原则上不予以转学。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休学:
(一)研究生因病或因事(含怀孕、生育)请假连续或累计超过四周以上者;
(二)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申请或所在学院(所)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
第二十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由本人申请,填写《内蒙古农业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导师、学院(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还需提供定向、委托培养单位意见),报研究生院(筹)和主管校领导批准。获准休学的研究生,应于学校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课程学习期间以一学年为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休学期满,在二周内未继续申请休学而又不复学或休学累计二年仍不能复学的研究生,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和复学申请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和研究生院(筹)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因欠学费及有关费用休学的研究生,须交清所欠费用后,方可申请复学。
(四)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硕士生全学程学位课、必修课累计超过三次重修者;
(二)博士生全学程学位课、必修课累计超过二次重修者;
(三)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研究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四)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五)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六)经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九)根据学校中期考核及筛选有关规定,思想品德或学业成绩不合格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七条 凡申请退学的研究生,由本人或所在学院(所)提出,填写《内蒙古农业大学研究生退学申请表》,由所在学院(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送交研究生院(筹)审核,经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予以退学。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必须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二十九条 硕士生学习年限为3年,在校最长年限为5年(含休学),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可提前半年毕业。博士生学习年限为3年,在校最长年限为6年(含休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习年限为5年,在校最长年限为7年(含休学)。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修学年限(以下简称延期)。批准延期的研究生,在延长期间不享受助学金待遇,应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申请延期研究生,应当在规定学制期满前3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核批准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硕士生可于结业后一年内、博士生可在结业后二年内补做学位论文答辩一次,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符合《内蒙古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者,可授予学位证书。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证书:
(一) 在各类考试中作弊受记过处分者;
(二)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可以出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在职攻读农业推广硕士、工程硕士、兽医硕士等专业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及高校教师在职攻读学位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 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除定向、委托培养协议书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违纪研究生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筹)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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