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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重点(扶持)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
广师院【2012】36号
为加强我院重点(扶持)学科建设,规范重点(扶持)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合理有效使用重点(扶持)学科建设资金,确保我院各重点(扶持)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学院重点(扶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和学院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科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校级重点(扶持)学科建设经费是指由学校下拨的学科建设经费。
第二条 重点(扶持)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预算控制、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三条 学科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学科重点(扶持)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学科建设资金。学科负责人应严格把关、严格执行预算,对建设经费支出的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本学科建设经费,确保学科建设质量和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重点(扶持)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有详细的预算。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应广泛征求学科主要成员及单位领导意见,并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给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报送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各重点学科编制的经费预算将作为经费划拨、使用及审核的依据,经费使用不得超出年度预算,当年度未完成计划而剩余的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重点(扶持)学科建设负责人要向本学科主要成员、所在单位负责人、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汇报经费使用原则、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各重点(扶持)学科要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年度经费使用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划拨与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重点(扶持)学科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学科基地建设、学科团队建设、研究生培养、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方面。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学科建设所需的直接开支,并应符合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经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学术图书资料、计算机软件和小型仪器设备以及学科基地建设必要的办公用品购置等费用。
(二)资助学术交流活动,如资助由重点(扶持)学科主办的境内外重要学术会议、本学科学术骨干参加境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参加短期培训、进修或科学研究等学术交流活动。
(三)出版学术专著和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所需的出版费、版面费等。所资助发表或出版的研究成果应对凝练学科研究方向构成支撑,受资助的研究成果或高水平教材在出版或发表时应注明“广东技术师范学院重点(扶持)学科建设经费资助”字样。
(四)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其它活动费用,如因重点(扶持)学科和学位点的申报、论证、评审的材料打印及装订等费用;支付专家咨询费和著名专家来校讲学费用等;学科主要成员与学科建设直接相关的必要调研及差旅费等。
(五)对未列入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或不在预算之内的其他应急开支,应事先书面报告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经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和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重点(扶持)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凡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范畴,精心维护,合理使用。
第八条 重点(扶持)学科建设经费由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审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在核准的预算范围内合理使用。
第九条 学院对各重点(扶持)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进行全程审计和监督,定期检查建设经费的使用状况。重点(扶持)学科建设经费用于各大项支出的比例,应适当搭配;按一级重点学科下拨的建设经费,支出时应在各二级学科之间统筹规划、适当协调、确保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用于某一大项支出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预算的30%;重点(扶持)学科建设经费不得只用于某单一用途(如只用于差旅费、交通费等),以及与重点(扶持)学科建设无关的其他开支。对经费使用不当、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院有权随时终止经费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具体事项由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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