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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重点(扶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各级重点(扶持)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科建设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扶持)学科代表着我院的学术水平、学科优势和办学特色,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开展基础性研究、技术研究和科技开发的重要基地,是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实际问题的生力军。
第三条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十二五”及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关于“构建以工、管、教育类学科为主,理、工、经、管、文、教、法、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学科体系”的指导精神,重点建设一批基础较好、水平较高、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学科,以加快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推动其他学科的建设,增强我院的综合办学实力。
第四条 重点(扶持)学科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学科的优势与特色,提高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建立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学科群,为申报省级重点(扶持)学科、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以及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做准备。
第五条 重点(扶持)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形成梯队合理、有较强的学科带头人的学术队伍;具备一定优势和配套合理的实验室条件,具有持续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能力;具有解决社会和科技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的能力;具有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能力,并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果,逐步成为在省内外开放型的教学、科研基地。
第六条 学院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广东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的布置,围绕我院教育发展目标,制定出我院校级重点(扶持)学科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合理地评选出一批校级重点(扶持)学科。学院重点建设学科分为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二个级别。根据学院发展情况,经过评审设立一定数量的重点(扶持)学科,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估,进行分级滚动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重点(扶持)学科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校级重点(扶持)学科分别按照一级学科与二级学科的口径进行建设。有硕士点的学科按校级重点学科进入建设行列,按照一级学科考核标准进行建设;未获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须经过申报、专家组评审等程序方可被遴选为校级重点扶持学科,按照二级学科考核标准进行建设。
第八条 重点(扶持)学科评选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科方向,学术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和学术交流。
第九条 校级重点(扶持)学科申报条件:
(一)具有2个以上稳定的科研方向,有较明显的学科优势和特色。
(二)学科带头人在该学科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声誉,学术造诣深厚,在学科成员中有较强凝聚力和感召力。
(三)学术队伍的学历、年龄和职称结构要合理,高学历的学术骨干比例较高。
(四)承担一定数量较高水平的科研项目,拥有相应的科研经费,科研成果突出。
(五)学术气氛浓厚,能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十条 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学科,均可向学校提出申报校级重点(扶持)学科。
第三章 重点(扶持)学科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重点(扶持)学科的评选,由所在单位根据评选条件论证后,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学院重点(扶持)学科申报表》,报送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由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论证、审核。
第十二条 省级、国家级重点(扶持)学科的评选,须从校级重点(扶持)学科中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推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重点(扶持)学科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在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的框架下成立学科建设办公室。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结合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学科建设整体规划,实现宏观调控。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重点(扶持)学科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和工作安排,包括组织实施重点(扶持)学科的推荐、评审、检查、评估、验收、资助经费的管理和工作协调,掌握学科建设的工作进展,指导和帮助解决学科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重点(扶持)学科所在二级学院指定一名领导负责重点(扶持)学科建设的管理工作,二级学院要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与有关职能部门协调管理,对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布置的工作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重点(扶持)学科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坚持优胜劣汰原则,引进竞争机制,滚动建设。重点(扶持)学科要有明确的学科建设目标,包括每年的阶段目标和4年建设的总体目标,根据评价体系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重点(扶持)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各重点(扶持)学科可组织成立由学科带头人任组长的学科建设小组,负责本学科建设的日常工作和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要在学科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做到把握学科发展方向,确定主攻目标;开拓创新,不断进取,带领学科团队成员走在学科发展的前沿,并力争在教学、科研各项工作中取得标志性的成果;注意选拔和培养新一代的学科带头人及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使学科学术队伍更加壮大,梯队结构更趋合理。
第十九条 校级重点(扶持)学科建设以4年为一期。在建设的第二年末要进行中期检查,第四年末进行验收评估。
第二十条 校级重点(扶持)学科经过4年的建设,应基本达到省级重点(扶持)学科申报条件:
(一)有3个以上稳定的科研方向,并形成了明显的学科优势和特色。
(二)学科带头人在该学科领域中有较高声望。
(三)学术队伍的学历、年龄和技术职务结构合理。一般要求有4名教授(含研究员)和4名副教授(含其他副高职务),其中要有50岁以下的教授和45岁以下的副教授;高学历的学术骨干比例较高。
(四)毕业生得到社会的好评;4年建设期中获得过省级以上教学(教材)成果奖。
(五)经过4年建设,理工科承担过至少4项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课题,副高职称人员的科研经费在5万元/年/人以上,在国家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至少15篇;文科承担过至少2项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课题,副高职称人员的科研经费在1万元/年/人以上,在国家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至少7篇。文理科均有主编出版的专著和获省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第二十一条 重点(扶持)学科的检查总结报告须包括如下内容:科研项目、论文发表、成果获奖与转化、研究生培养、学术队伍建设、学术协作与交流、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等情况,以及主要经验、存在差距和为缩小差距拟采取的措施等。学科建设办公室在听取汇报、实地检查的基础上,向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汇报,指导和帮助解决学科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经检查评估,对建设成效显著、管理优秀、达到评估标准的校级重点(扶持)学科,滚动进入下一期建设。经检查评估不合格者,限期整改;一年内仍未达到预期建设目标者,取消其重点(扶持)学科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7年3月23日印发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广师院[2007]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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