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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 [2005] 第 21 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必须持《广东医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以及有关证件,按照我校规定的日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学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报到。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二周。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必须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复查合格者,凭“研究生报到通知单”到研究生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并领取研究生证和校徽;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但经过治疗在短期(一年)内能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我附属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送研究生学院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半年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分管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
1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二周不报到者;
2 .入学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3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4 .经查实,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道德品质败坏、违反招生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者或入学考试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研究生必须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书面向研究生学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注册,否则按旷课处理。
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研究生,应在每年 9 月份开学后一周内到学校财务处缴交管理费或培养费,凭交费收据和研究生证注册。原则上每学年费用一次交清,确有困难者,可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学院批准后,可分两次缴交。未交清费用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章 转学、转专业及改换指导教师
第八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受理转学、转专业及改换指导教师。如属于以下原因之一者,允许转学、转专业或改换指导教师:
1 .所学专业已作调整;
2 .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或本校无法继续培养者;
3 .经我附属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确认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培养单位的相近专业学习者;
4 .经 2 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确认研究生有某种特长,经转学、转专业或改换指导教师后更能发挥其专业特长者。
第九条 研究生申请转学、转专业及改换指导教师,按下列规定办理:
1 .研究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和改换指导教师,须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经拟转入的导师和二级学院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批;
2 .研究生转校外培养单位,须由导师或教研室(研究所、室)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并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的同意,由拟转入的培养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
3 .校外培养单位推荐研究生转学到我校,须经我校接受学科、专业导师和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查,分管校长同意后,报广东省教育厅批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我附属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治疗、休养在短期内能够治愈者或一学期病假累计超过 2 个月者;
2 .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本人申请休学者。
第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须有我附属医院签署的意见),经导师同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学院批准;
2 .因病休学者须离校回家休养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确有困难者,有本人申请,研究生学院酌情予以补助;
3 .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医疗费用按我校研究生医疗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 .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一个月前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还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经我附属医院复查合格,导师、二级学院同意,研究生学院批准;
2 .休学期满累计一年仍不符合复学条件者作为退学处理;
3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者,经分管校长批准,取消其复学资格,作为退学处理。
第五章 退 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 .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2 .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者;
3 .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4 .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5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疯、夜游症以及有其它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6 .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7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8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或学习期间累计旷课超过两周者;
9 .因事假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第十五条 研究生退学,由本人申请,导师和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学院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报广东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作为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入学前为在职人员,退回原工作单位;
2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者,由学校报广东省教育厅办理有关手续;
3 .其他研究生,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八条 退学研究生必须在退学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好离校手续。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九条 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我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社会)实践。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不受理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但在校期间最后一学期不受理自费出国留学申请。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请假审批办法如下:
1 .因病请假
研究生请病假,必须持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如在外地可由当地县级公立医疗单位开具证明)办理。请假时间在 2 周以内(含 2 周)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批;在 2 周以上者须经分管校长批准。
2 .因事请假
对研究生请事假应严格控制。请假时间在一周以内(含一周)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批;在一周以上者须经分管校长批准。
3 .因公请假
任何单位、个人都不能随意停止研究生的学习,抽调做其它工作。如有特殊原因确有需要者,请假时间在一周以内(含一周),由导师提出申请,研究生学院审批;在一周以上须经分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后 3 天内到研究生学院报到销假。确有特殊原因需续假者,需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学校给予表扬和鼓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目前在校研究生可参与以下三类奖学金的评选:南粤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省级)、广东医学院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校级,评选办法另定)和广东医学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校级,评选办法另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五种:(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 .有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
2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 .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 .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5 . 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者;
6 .考试作弊情节极其严重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
7 .经查实属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8 .违反我校其他纪律,情节特别严重者。
第二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关部门应进行复查,有错必改。对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从严处理。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在决定公布之日起 1 周内离校。被退学的研究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发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三十一条 被退学、开除学籍者,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向学校申请补答辩一次。补答辩通过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补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得再补答辩。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如无特殊原因放弃学位论文答辩者一律作为结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毕业时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研究生应实事求是地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论文答辩后 15 天内到研究生学院领取“研究生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毕业证书应妥善保存,遗失原则上不再补发。若确实需要,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本人申请,经研究生学院批准,可补发学历证明。
第三十六条 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具体政策、规定及办法按国家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章 提前毕业与延长学习期限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通过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查),累计学分达到要求,成绩优秀(每门课程平均 85 分以上),科研能力突出(至少在统计源期刊上已发表 2 篇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论著),可提前进行学位课题研究工作,通过论文答辩者,准予提前毕业。
第三十八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于从要求提前毕业时间算起再提前 3 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 3 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学习期限。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研究生学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延长学习期限,停发研究生业务费、助学金、奖学金和其他补贴;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间必须补交相应的培养费。
第四十条 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后其总学习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4 年,否则按退学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章 在职研究生
第四十一条 在职研究生必须经本人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在职学习,并出具能完成原单位额定工作量的 1/2 ~ 2/3 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在职研究生学习期间(包括脱产从事学位论文工作期间),其人事组织关系留在原工作单位,并享受其工作单位的工资、福利、奖金、晋升职称及其他待遇。
第十一章 研究生婚姻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提倡晚婚晚育。符合晚婚年龄(男 25 周岁及以上,女 22 周岁及以上)要求结婚者,可在寒、暑假期间办理结婚手续。但学校不配结婚用房。已婚者提倡晚育,在校期间原则上不给生育指标。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合同和协议书另有规定外,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若有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执行,解释权归研究生学院。
广东医学院
二 OO 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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