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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学院——关于发放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有关规定
为了吸引优秀生源,确保生源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扩大我院研究生招生规模,参考兄弟院校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将《关于我院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发放的规定》修订为《广东医学院关于发放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计划内非定向的前期研究生(非临床研究生)由学院财务处每月发给助学金400元;一年级计划内非定向的临床研究生由学院财务处每月发给助学金400元,在附院实习的二、三年级临床研究生由附院财务科每月发给助学金340元,在其他医院实习的二、三年级临床研究生由其他医院或其他医院的兼职导师每月发给助学金至少不低于450元。
第二条 计划外自筹经费的前期研究生(非临床研究生)由学院财务处每月发给助学金200元;一年级计划外自筹经费的临床研究生由学院财务处每月发给助学金200元,在非附属医院实习的二、三年级临床研究生由所在医院或所在医院的兼职导师每月发给助学金至少不低于250元,在附属医院实习的二、三年级临床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由附属医院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计划内定向和计划外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助学金按有关合同执行。
第四条 学院及附属医院在职研究生第一学年(从入学当年9月1日到次年7月底)的奖金为同等职工的50%(附院为综合奖的50%),其他待遇与同等职工相同;从第二学年起,所有待遇与同等职工相同。
第五条研究生参与助教、助研及临床值班、加班等,各教研室、导师及临床科室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前期研究生参与教学的课时费按讲师标准发放,临床研究生参与临床带教的课时费按主治医师标准发放)。
第六条本条例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研究生学院。若与以往有关管理条例冲突,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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