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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研究生证的管理,使研究生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研究生证,维护我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研究生证是在校研究生的身份证明,必须妥善保管。
第二条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取得学籍后,由研究生教育中心统一发给研究生证。
新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证中的本人信息并粘贴本人照片,研究生教育中心审核加盖山东省医学科学院钢印和第一学期注册章后,方为有效。
第三条研究生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送他人;不得伪造、损坏或擅自涂改。
凡转借或私自涂改研究生证,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研究生证擅自涂改无效。
第四条研究生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持研究生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注册,无故未按期办理注册手续的,按照《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处理。
(一)一年级研究生及培养单位在院机关驻地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应到研究生教育中心注册。
(二)培养单位不在院机关驻地的二、三年级研究生注册时,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秘书将研究生证及填写好的《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研究生注册情况统计表》送研究生教育中心办理注册。
第五条学生假期乘车优待凭证中家庭住址和探亲乘车区间栏应如实填写,经研究生教育中心审核并加盖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公章后方为有效。
如研究生父母或配偶迁居需要更改探亲乘车区间的,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现居住地户籍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研究生教育中心审核同意后,收回旧研究生证,收取工本费,给予重新办理。
在第二学年回培养单位学习的研究生,乘车区间如有变化,研究生应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教育中心对乘车区间进行更改,并加盖研究生教育中心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六条研究生证应妥善保管,谨防丢失。如不慎遗失,应立即向研究生教育中心报告,并在公开发行的社会报刊上登报挂失。
因研究生证遗失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七条由于遗失、损坏研究生证,可申请补发。
(一)申请补发研究生证时,本人应填写《山东省医学科学院补发研究生证申请表》,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到研究生教育中心办理补发手续。
因遗失原因申请补发者,应提供挂失证明;因损坏原因申请补发者,应交回已损坏的研究生证。
(二)研究生在办理补发研究生证后又找到丢失的研究生证时,应将找到的研究生证交回研究生教育中心予以注销;损坏的研究生证由研究生教育中心销毁。
(三)研究生在校期间一般只限补发一次研究生证,补发研究生证需交纳工本费。
第八条研究生证不允许用于抵押,如在院外场所抵押,责任自负。
第九条研究生因毕业、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院时,必须将研究生证交研究生教育中心注销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如因丢失,须持挂失证明办理离院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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