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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教育校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研究生教育工作者从事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与学术氛围,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及《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围绕加强研究生“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质量,包括反映研究生教育规律、教育制度、教育评价方法、教育管理运行机制,在学科建设,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材教案、培养内容和培养方法、科研训练、社会实践、导师指导、学位论文标准、研究生培养方案与模式改革等方面的创新研究与实践,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研究生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并具有推广价值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校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凡我校从事研究生教育的集体或教学、管理、研究人员,均可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研究生教育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本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每4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 申请研究生教育校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研究生教育规律,对于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二)示范性强,具有广泛的推广意义;
(三)经过2年(含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取得明显效果。
(四)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集体)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具有连续3年或以上从事研究生教育或从事研究生教育研究、管理的工作经历。
第六条 申请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研究生处推荐;
(二)两个以上集体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经成果的完成者征得本单位同意,由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研究生处推荐;或第一完成单位牵头,由3个以内主要完成单位联合推荐申报;每项成果参与申报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七条 推荐研究生教育校级教学成果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轻工业学院研究生教育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书》;
(二)反映教学成果的总结或相关论文、教材(包括正式出版的著作)及相关支撑材料(如《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成果鉴定书》、《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等);
第八条 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教育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组织工作。学校成立专家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并从获奖的校级成果中,择优推荐参加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九条 研究生教育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某教学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研究生处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研究生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一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将予以撤销,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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