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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证是我校研究生的身份证明和注册凭证,校徽是我校研究生的标志,为加强研究生证、校徽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新生入学注册取得学籍以后,由研究生处培养科下发研究生证和校徽。每学期开学报到时,由所在学院收齐研究生证后,于开学当天统一交研究生处培养科办理注册手续。研究生证注册后方为有效。
2、必须如实填写研究生证上的信息,研究生证号与学号相同,使用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乘车区间填写离家庭最近的火车站名;家庭所在地,未婚者为父母所在地,已婚者为配偶所在地。
3、研究生必须妥善保管研究生证及校徽,严防丢失。由于保管不慎,将研究生证遗失,须及时在市(地)级以上报纸上登报声明挂失,持声明原件到研究生处培养科申请补发。因损坏要求换发者,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研究生处培养科申请换发。补办研究生证,收取工本费10元。
4、研究生证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私自涂改。每个研究生只准有一个研究生证,如有弄虚作假,冒领或伪造研究生证等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5、研究生因家庭地址变更,须改变乘火车区间者,必须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未婚者由父母单位,已婚者由配偶单位),方可办理变更手续,每次收取工本费10元。
6、研究生退学、停学、转学、毕业等,须将研究生证交回研究生处注销,如有遗失者,须写出书面说明,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登报声明挂失,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7、 研究生校徽不得损坏、丢失或转借,遗失一般不予补发。
8、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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