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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山西农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农学、教育学等八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属于我校本科应届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达到下列条件的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者;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第四条应届本科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不授予学士学位:
1、凡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受刑事处分者或在校期间受过党、团、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劳动教养者;
2、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3、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者;
4、学位外语条件不达学校要求者;
5、所有学年不及格的必修课学分数达到应修读的必修课学分总数的20%者。
第五条学位外语条件及其他课程成绩不达学校要求的,可以延修一年。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由各学院逐一审核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各款规定者,由学院初审列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学校报送省学位管理部门。
第八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填发,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九条其他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二条本细则从2009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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