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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充分挖掘学有余力学生的学习潜力,达到基本掌握双科专业的知识和能力,拓宽知识面。培养复合型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高效合理地利用现有的教学资源。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本单位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开办辅修专业。
第二条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应提出申请报告及辅修专业论证报告。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方可开设。每年4月份为申报时间。
第三条辅修专业招生,须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是在校的本科生,要求德、智、体全面发展,且第一学年学业成绩平均成绩达80分以上。
第五条申请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缴纳一定的培养费。
第六条申请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采取自愿报名,学校审核的办法。具体办法: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属学院和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签注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取得辅修专业学籍。
第七条辅修专业教学组织由教务处宏观管理,承办学院具体负责,上课时间可安排在假期、假日或随班试读。具体排课由各学院与教务科联系确定。
第八条辅修专业学籍管理,要严格按照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具体由校院二级管理。考核成绩单要求一式两份,一份送教务处,一份留承办单位。承办学院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修完全部学分后,各单位应及时将学生名册与个人学籍表以及入学时的材料一并交回教务处。
第九条学生修满辅修专业的学分经教务处审核,由学校颁发辅修证书。
第十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如有特殊原因中途退修仍需修满主修专业规定的学分。辅修专业所修的学分不计在学生毕业规定需要的学分之内。
第十一条教务处应对辅修专业的教学组织及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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