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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构建具有地方高等农业教育特色的人才培养体系,提高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根据《山西农业大学关于制(修)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1、课外学分指学生参加各类学习、实践创新活动等获得的学分。
2、课外学分分为基本学分和奖励学分两类。
课外基本学分包括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创业实践、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社团活动等各类校园文化活动等。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大学期间必须取得规定的6学分,方可毕业。
奖励学分包括凡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科技创作比赛、文艺、体育比赛以及参加科学研究活动等,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均可获得奖励学分。
3、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或同一项目申请课外学分,取最高值,不重复认定和使用。
4、课外学分由教务处归口管理,学生部(处)、校团委和各学院(部)负责相关活动的组织、实施与课外学分的审核认定工作。各认定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及时向学生所在院(部)提供参加活动的名单及获奖情况。
5、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凭获奖证书和组织单位提供参加本办法中规定相应活动项目的学生名单(附相应获奖等级),由各院初审后,统一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复审后,公示。公示无异义,予以奖励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6、每学年春季学期,各院(部)教学秘书将学生获得的课外学分,统一记录,同时将累计满课外学分的应届毕业生成绩名单统计出来交教务处,便教务处审核该生是否达到毕业要求。
7、教务处每年对课外学分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学生和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上报学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8、各类得分项目的评分细则由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有关部门制定,经学校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9、凡新增加的授予课外学分的项目须由组织单位提出申请,交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实施。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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