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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建立完善的权益维护、救济渠道,保障本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理申辩、申诉对象及范围: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和研究生,对于学校有关学生的违纪处分或学籍处理事件,认为违法或不当,损及学生个人正当权益的,当事人可依本办法提出申辩、申诉。
第三条 受理申辩单位及申辩处理程序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各学院接受并处理学生的申辩意见,并向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及时反映。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校成立“广西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并处理学生申诉案件。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等11人共同组成。学生代表由各学院推荐1人,每次受理学生申诉案件以抽签的方式从中抽选3—5人参加。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工作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有委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申诉处理决定意见必须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学生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
(二)申诉申请书应记载申诉人姓名、学号、学院、年级、班级、联系方式、申诉的事实与理由、申诉请求,并附有关材料。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原参加处理的人员和相关学院的人员;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五)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评议,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评议决定并告之申诉人。评议认为需要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二)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召集申诉当事人各方公开进行质证活动(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的除外),进行质证活动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评议、表决及委员个别意见,应做好笔录和保密工作;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四)申诉处理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诉人宣布。
第八条 学生对同一案件向学校提起申诉以一次为限。申诉人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评议决定以前,可撤回申诉。
第九条 校长会议对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的申诉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做出学校决定:
(一)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
(二)撤销原处分(处理)决定或重新做出处分(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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