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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资金的作用,有效地开展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切实支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关于勤工助学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来源
勤工助学资金是学校为扶持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其来源主要有:(1)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自治区教育厅调剂安排的专项经费。(2)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总额中提取10%的经费,其中:5%用于勤工助学岗位报酬,5%用于增大勤工助学基金本金。(3)勤工助学基金产生的收益。(4)其他资助。
第二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用途
勤工助学资金用于支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各种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勤工助学活动的种类主要有:
1.与本专业学习相关的科研、文化服务活动。鼓励高年级学生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或科学实验活动。
2.科技创新和开发。鼓励学习优秀或有特长、对科研有兴趣的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科技创新与开发,开展小发明、小制作活动,参与有组织的科技竞赛活动,如挑战杯、数学建模竞赛、电子竞赛、电脑网络制作等。
3.有利于培养学生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劳务服务。如校内一些单位或场所的保洁、资料整理、校园文明纠察、校园环境美化等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享受对象
1.用勤工助学资金支付报酬而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上岗的学生须为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上岗的学生必须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有上进心,学习努力,艰苦朴素,生活节俭,无不良嗜好,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使用
1.勤工助学资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使用。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8元。
3.学生参与课题研究,在学校支付部分勤工助学报酬的同时,课题组原则上也应从课题组所掌握的经费中支付部分报酬(不低于该生勤工助学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给学生。
第五条 勤工助学的岗位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分为两种: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其设置相对固定,设置时间超过一个学期以上的岗位。固定岗位在每个学年的寒、暑假要相应停止,若假期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在放假前一个月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临时岗位是指短期的、临时性的岗位,包括两个假期设置的岗位。
2.固定岗位设置一般一年申请一次,临时岗位设置可以根据需要提前一个月申请。岗位申请需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的专用表格等书面申请材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校领导批准。设岗单位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等,并对工作报酬提出意见。
3.受聘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同时应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
第六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发放管理
1.学生勤工助学报酬一般通过经办银行发放。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设岗单位报送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考勤情况,参照设岗单位的支付报酬数额建议,确定学生实际获得报酬的金额,统一汇总造册,报校领导审批。
3.财务处根据学校领导审批的结果,将报酬金额转帐到经办银行。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生名单转到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将报酬分发到每一位学生的帐户。
第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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