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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指我校为扶持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利用勤工助学专储资金支付报酬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通过诚实劳动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个人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一般通过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按照岗位要求上岗来实现。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分为两种: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其设置相对固定,设置时间超过一个学期以上的岗位。固定岗位在每个学年的暑假、寒假要相应停止。临时岗位是指短期的、临时性的岗位,包括每个学年的暑假、寒假设置的岗位。
第四条 组织和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确保不影响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该积极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学生政工干部应该把勤工助学活动纳入学生工作范畴,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学生做到生活朴素、勤俭节约,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倡导艰苦奋斗、自理自立和热爱劳动的精神。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管理委员会,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团委、教务处、后勤管理中心、财务处的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勤工助学管理中心。
第八条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是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提供服务的具体业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筹措、管理,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各项服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隶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编制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并指定专职学生政工干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必须接受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条 校属单位需要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应该提交设置岗位的书面申请,经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一般称设岗单位。
第十一条 以勤工助学专储资金支付报酬的勤工助学活动,只限于校内安排。校内单位不得以勤工助学专储资金为报酬,安排学生从事本单位创收性劳动或本应属于本单位任务的公益劳动,亦不得将学生专业劳动、公益劳动转为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设岗单位应加强对勤工助学上岗学生的思想教育,帮助其树立劳动观念,增强责任感,培养敬业精神。
第十三条 设岗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的工作质量、工作时间等进行检查,做出考核,考核以考勤为主。对工作不负责,不能达到质量要求的学生,设岗单位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解聘学生的建议。
第十四条 学生上岗条件
1.上岗学生必须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有上进心,学习努力,艰苦朴素,生活节俭,无不良嗜好,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持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的“广西大学学生勤工助学上岗证”,上岗证一年核发一次。上岗证的核发办法是:已取得我校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和研究生,可以向学院提交经济困难申请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接受广西大学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普查,对被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核发上岗证。
3.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服从组织和安排。
第十五条 学生上岗方式
1.学生上岗的方式分为两种: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双选会”的形式上岗和通过学院推荐上岗。
2.“勤工助学双选会”的召开一般在每年3月份至4月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设岗单位直接与欲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见面,从而确认岗位。
3.学院推荐上岗是学生将本人的书面申请交到学院学生工作组,由学院学生工作组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给设岗单位,从而确认岗位的形式。
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保护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勤工助学管理委员会对设岗单位招聘和使用学生的过程进行监督,对有损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予以纠正甚至取消设岗单位招聘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取得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克扣学生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的发放
1.报酬发放的形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报酬一般通过经办银行发放。
2.报酬发放程序。各设岗单位报考勤表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考勤表制报酬发放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发放表报送校主管领导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批后的发放表送财务处→财务处按照审批后的发放表金额转账到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将报酬分发到每位学生帐户。
3.报酬金额:原则上每小时报酬不低于8元。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遵守设岗单位的工作制度,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辞退和取消聘用
1.每位学生原则上只做一份勤工助学工作,已有固定岗位的学生不能再竞聘或申请其它固定岗位。已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岗位工作的学生,只准选择其中一个岗位并要以书面形式向设岗单位退掉其它岗位。
2.因故不能继续上岗的学生,应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告知设岗单位,经设岗单位同意后方可离岗。
3.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的有关规定,违反设岗单位的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的学生或未经批准,私自调换、转让岗位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
4.由于本人学习、身体等原因,不能达到工作要求的学生,设岗单位提出解聘建议,经查属实,取消聘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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