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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系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程序,提高教职员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依据《第四军医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必须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法规,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互惠互利,遵循“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推动军队科技进步、促进我校科技发展”的原则,坚决不搞生产经营。
 
  第三条 成立药学系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全系科技成果转化统一管理工作。分管科研的副主任主持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向系主管领导负责。
 
  第四条 药学系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职责
 
  1、研究、制定科技研发工作计划、调研修订科技研发工作的有关政策。
 
  2、对外发布研发信息,利用网络及媒体宣传我系较有市场潜力的待转化科技成果项目,组织和参加对外科技合作洽谈工作。
 
  3、负责对外签定技术合同的审核,并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问题。
 
  4、对重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组织专家论证,进行可行性分析和成本核算。
 
  5、负责科技研发工作的统计、及合同登记归档工作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学校、系、科室三级管理,系、科室和成果完成人员是实施成果转化工作的参与主体。
 
  第六条 系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全系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成果完成人员应及时将职务技术成果上报系成果转化办公室,办公室审核后,提交系办公会或者党委会研究通过后,上报学校按相关规定做好转化工作。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成果完成人员及系成果转化办公室商定提出意见,经系办公会或者党委会研究后,由系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上报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八条 成果完成人员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
 
  第九条 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首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程序。
 
  1、由成果完成人员及其所在科室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协议文本初稿,上报系成果转化办公室。在商定协议时,原则上应确保科技成果转让成本(指履行转让程序所必需的费用)不高于合同总金额的40%
 
  2、协议文本经系成果转化办公室审核并报系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合格后,由学校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合同一式6份,需求单位2份,成果完成人员、系成果转化办公室各l份,学校主管部门2份。
 
  第十一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成果完成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确保我校信誉和维护我校正当权益。系成果转化办公室将负责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的完成。
 
  第十二条 合同任务完成后,成果完成人所在科室应及时向系成果转化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申请结束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
 
  第四章 利益分配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经济收益,由学校、系、科室及课题组四大部分进行分配,具体如下:
 
  1、科技成果转让的纯收入分配比例为:学校15%,系30%,科室25%,课题组30%
 
  2、军事医学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经费收益学校不提留,按系、科室、课题组35%30%35%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对于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室和个人,系里将给予奖励,并将成果转化的业绩与单位考核和个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挂钩。
 
  第十五条 对待转化成果的签约起到积极作用的中介单位或个人,按照所作贡献的大小,提取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中介费。科技成果一次性转化项目的合同到帐金额的2-3%或者扣除成本后的4-6%用于支付中介费。
 
  第十六条 教职工下列行为,为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将学校科技成果或技术与协作方进行交易,或变相转让科技成果者;
 
  2、泄露课题组或其它人员技术秘密,私自以各种方式或渠道将学校重要试验资料、试验材料流失到校外者;
 
  3、以无法人资格的学校下属机构的行政印章签订合同者;
 
  4、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者;
 
  5、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者。
 
  上述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行为人个人承担,并按学校有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其它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药学系科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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