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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浓厚的科研学术氛围,取得突出的科研业绩,促进科研工作不断上水平、上台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奖励包括:科研项目(课题)奖励,科技论文奖励,科技成果奖励,获得专利奖励,科技管理突出贡献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人员为行政关系在我系的干部、职工,以及我系各学科点招收的在读研究生。
第四条 科研奖励项目应当冠名“第四军医大学药学系”,方可实施奖励。
第五条 科研奖励的项目,以项目批复文件或者学校科研部、药学系科研办备案为依据。
第六条 科研奖励按项目实施奖励,奖励对象为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即第一负责人。
第七条 科研奖励原则上每年度办理一次,由系科研办具体负责。
第八条 系设立科研奖励专项基金,经费来源由系预算外收入中每年做预算安排。
第二章 科研项目(课题)奖
第九条 奖励范围:获得国家级、军队及部(省)级科研项目(课题)的第一负责人,且承担的科研项目(课题)在学校科研部、药学系科研办备案(以立项批准文件为准)。
第十条 奖励标准:
(一)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奖励: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项目);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国家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新世纪优秀人才
资助计划等。每项奖励5000元。
(二)国家级一般项目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项目。每项奖励2000元。
(三)军队、部(省)级重点项目奖励:资助金额大于1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项奖励2000元。
(四)横向课题(不含成果转化项目)奖励:资助金额大于100万元的项目,每项奖励3000元;资助金额大于50万元的项目,每项奖励2000元;资助金额大于30万元的项目,每项奖励1000元。
第三章 科技论文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范围:在我系科研办备案的,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在《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收录的国外专业期刊上的研究论文,以及《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中收录的研究论文。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一)在影响因子≥5的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论文影响因子×2000元;
(二)在3≤影响因子<5的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论文影响因子×1000元;
(三)在影响因子<3的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论文影响因子×500元;
(四)在ISTP收录的研究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五)影响因子以论文发表当年或前一年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ISI)出版的《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中公布的结果为依据。
第十三条 科技论文奖的奖金发给通讯作者,由通讯作者负责分配;未标注通讯作者的科技论文,奖金发给第一作者。
第四章 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范围: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下同)、军队及部(省)级科研成果奖励,且我系(或第四军医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项目(以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五条 奖励标准:
(一)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特等奖50000元,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15000元;
(二)军队、部(省)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3000元。
第十六条 上述奖金奖励给项目组,由项目组主持人负责分配。
第五章 获得专利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范围:获得国家专利局批准的职务专利(以专利证书为准)。
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发明专利1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5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300元/项;
第六章 科技管理突出贡献奖励
第十九条 科室当年获得如下成果,给予科室负责人奖励:
(一)对于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军队、部(省)级一等奖的科室,奖励科室负责人3000元;
(二)对于获得国家级重大、重点课题,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3项以上,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军队重点课题、部(省)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的科室,奖励科室负责人3000元;
(三)对于当年获得发明专利3项以上的科室,奖励科室负责人2000元;
(四)对于当年在SCI、EI收录的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影响因子之和大于15的科室,奖励科室负责人2000元。
第二十条 全系当年获得如下科研成果,给予科研管理人员奖励:
(一)全系当年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军队、部(省)级一等奖,奖励系科研管理人员2000元,由系主管科研的领导负责分配;
(二)全系当年获得国家级重大、重点课题,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5项以上,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军队、部(省)级重点项目5项以上,奖励系科研管理人员2000元,由系主管科研的领导负责分配;
(三)全系当年获得发明专利5项以上,奖励系科研管理人员2000元,由系主管科研的领导负责分配;
(四)全系当年在SCI、EI收录的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影响因子之和大于40,奖励系科研管理人员2000元,由系主管科研的领导负责分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获得国家新药证书、临床批件等,根据《第四军医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实施奖励。
第二十二条 成果转化奖励和科研引资合作奖励办法,按照《第四军医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第四军医大学关于科研引资合作的若干意见》、《第四军医大学科技成果技术入股试点工作方案》、《第四军医大学药学系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细则》和《第四军医大学药学系科技有偿服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由药学系科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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