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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农大发〔2003〕1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依照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学校、各院系、有关研究生教学和行政管理部门的教学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我校教学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总结推广教学工作的先进经验,推动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
第三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的范围是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各项教学活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督导委员会
第四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行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职权,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相对独立地工作,业务上接受研究生处的指导。
第五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6~10人。根据工作需要在必要时可设专门委员会,每个专门委员会聘临时委员3~5人。
第六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由学校聘任,每届任期2年,可连聘连任。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临时委员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提名,主管校长批准,每届任期1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委员和临时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㈡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㈢具有高级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研究生教学工作的经历,熟悉教学业务工作,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
㈣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办事公道,敢说真话,严于律已,实事求是。
㈤热心督导工作,能积极发现并勇于接受研究生教育改革中产生的新生事物,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和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
第八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㈠评估研究生处和各院、系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等颁布的有关学位与研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情况。
㈡检查和评估学校学位与研究教育的管理过程、培养环节和其它相关工作。
㈢评估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状态与效益,提出评估报告和工作建议。
㈣提出可供院、系学位与研究教育工作参考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及研究生处反映院、系的愿望、要求和呼声。
㈤参与讨论和制定学校学位与研究教育制度和事业发展规划。
㈥总结推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经验,开展督导工作科学研究。
㈦定期召开督导工作会议。
第九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㈠列席校、研究生处、院系的有关会议。
㈡要求研究生教学单位提供有关材料及汇报研究生教学工作。
㈢对研究生教学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
㈣负责组织对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㈤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的单位或教师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向学校有关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向全校通报公布。
㈥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㈦制止违反研究生教学规章制度的行为。
㈧督导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被督导单位和教师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督导委员会可进行复查。
第三章 督导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 督导行为准则
㈠深刻理解国家的教育宗旨,热爱教育事业,发扬奉献精神,克尽监督、指导之责。
㈡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增强依法治教观念,提高督导水平。
㈢钻研教育理论,熟悉教育管理工作,掌握教育督导与评估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探求教育规律,支持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发展,在工作中精益求精。
㈣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敢讲真话。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教育规律的行为,态度明确,及时制止、纠正。
㈤深入基层,了解真情,实事求是。对被督导单位的评价应客观公正,言之有据。提出的督导建议应中肯、确切。
㈥作风民主,对人热情、坦诚,尊重被督导单位,热心为学校和院系服务。保障被督导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被督导单位的合法权益。与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㈦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第十一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由督导委员会根据学校研究生的教学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综合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被督导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指导、监督、检查、评估活动。
专项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被督导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工作进行专题的指导、监督、检查、评估活动。
随访督导是指不定期地到被督导单位了解情况和对综合、专项督导后的督导效果进行反馈调查。
第十二条 督导委员会每年根据学校工作要点制订工作计划,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督导委员会进行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㈠制定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并在督导实施前通知被督导单位。
㈡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
㈢组织督导委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评估。
㈣向被督导单位提出督导意见,通报督导结果。
㈤督导委员会完成督导任务后,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全校公布督导结果。
第十四条 随访督导应当按照督导委员会的安排进行。督导委员会委员自行随访应当事先征得督导委员会主任同意。
第十五条 督导委员会督导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㈠听取情况汇报。
㈡查阅有关文件、档案等资料。
㈢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㈣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和问卷调查。
第十六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依本办法开展督导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干扰督导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由学校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㈠对督导委员会和委员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者。
㈡以各种理由不配合督导委员会督导工作或阻挠、抗拒督导委员会行使职权者。
㈢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蒙骗督导委员会和督导委员者。
㈣打击、报复督导委员会委员者。
第十八条 督导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议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㈠因渎职贻误工作者。
㈡在督导工作中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者。
㈢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者。
㈣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者。
㈤其他滥用职权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经2003年10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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