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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农大发〔2004〕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科建设,发挥学科建设的龙头作用,建立具有一定优势的学科群,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是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的重要基础,是学校建设的核心。
第三条 学科建设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着眼世界未来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讲求效益,提高水平,把发展科学技术、提高学科水平和培养人才有机结合起来。要突出重点,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地稳步实施,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争创效益。要注重交叉学科、边缘学科之间的渗透、综合关系,做到既有广度、又有深度,以面对21世纪高新技术的挑战。
第四条学校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发挥农科优势,完善生命科学学科布局,加速与农业相关的工科和管理学科发展,争取理科和社科、人文学科有所突破。在集中力量发展优势学科的基础上,使具有明显行业特色的应用学科、新兴学科和边缘学科有长足发展。
第二章 学科建设规划与目标
第五条 学校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制定中长期的学科建设规划。各学院、重点学科和具有学位授权的学科均要制定学科建设规划以及实施规划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 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以农业发展所必需的学科为重点,不断拓宽相关的学科领域,增强办学实力,尽快建立学科群体特色突出、学科门类比较齐全、人才培养质量较高、符合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学科专业体系,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明显,部分学科国内领先、整体达到国内同类院校先进水平的多学科开放型大学。
第七条 校级重点学科和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要建设2个以上的研究方向,形成自身优势和特色,能承担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在国内同类学科中有一定的学术地位。省级以上的重点学科和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要建设3个以上的研究方向,并具有竞争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努力赶超国内先进水平。
第八条 重点学科和具有学位授权的学科必须把教书育人和培养高质量、高水平人才作为主要任务,并在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中起带头作用。
第九条 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省级重点学科,在建设期间力争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校级重点学科,在建设期间力争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科建设实行学校、学院和学科点三级管理。
学校成立以学校领导、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和重点学科带头人为主要成员的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全校学科建设工作。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科建设的日常工作。
各学院成立以学院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和学科负责人为主的学科建设指导小组,负责所在学院的学科建设。各学科点设1名负责人、1名秘书,负责所在学科点的学科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职责:
1、审定学科建设规划。
2、审定校级重点学科。
3、确定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申报名单。
4、指导和监督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
5、审议学科建设中的重大事宜。
6、其它。
第十二条 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职责:
1、组织制定学科建设规划。
2、组织遴选学科负责人及其任期考核。
3、组织校级重点学科的评选。
4、组织申报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和学位授权。
5、组织学科建设的项目申报、审定、实施和验收。
6、组织学科评估。
7、其它。
第十三条 学院学科建设指导小组职责:
1、制定学科建设规划。
2、学科负责人人选确定和任期考核。
3、确定校级以上重点学科申报建议名单。
4、推荐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项目。
5、其它。
第十四条 学科负责人职责:
1、根据国内外学科发展动态,结合实际,制定本学科近期(5年)及长期(10年)建设规划。
2、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协助各级组织制定、实施学科师资培养计划,使本学科人员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不断得到优化。
3、根据本学科的现状及潜力,确定具有特色的、比较稳定的学科研究方向;根据国内外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学科发展方向,确保研究工作处于本学科发展前沿,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4、组织本学科的学术活动。
5、组织本学科学术骨干申报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
6、组织本学科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学科综合考试和答辩工作,组织本学科研究生课程的授课,与导师一起严把研究生培养质量关。
7、组织重点学科和学位授权申报,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对学科建设和学位授权点的检查与评估。
8、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和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
9、其它。
第十五条 学科秘书职责:
1、协助学科负责人开展工作。
2、学科日常事务、资料和档案管理。
3、其它。
第四章 重点学科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3个层次实施。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和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是当然的校级重学科。
第十七条 校级重点学科一般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设置。
第十八条 校级重点学科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学校的学科发展方向,带动和促进学校其他学科的发展。
2、学科基础较好,有2个及以上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科学研究成果显著,有较好的学术交流基础,在省内有优势,在国内同学科中有一定地位和影响。
3、有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勇于开拓的学科带头人(至少有1位教授或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有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学科梯队。
4、有良好的教风,管理制度健全,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教学设备基本齐全,并有一定的科研设备和图书资料,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专门人才。
第十九条 校级重点学科申报程序:
1、学科点申请,填写《甘肃农业大学校级重点学科申请表》,经学院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2、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选。
3、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 申报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由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推荐,原则上在校级重点学科中进行遴选。
第二十一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评审每3年进行一次。
第五章 学科负责人和秘书
第二十二条 学科负责人和秘书一般按二级学科选聘,获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和省级重点学科可按一级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和二级学科分别选聘。一级学科、省级重点学科负责人和秘书可兼任二级学科负责人和秘书。
第二十三条 学科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对科学献身的精神;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社会活动能力;具有高尚的师德,渊博的知识,学术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学术造诣高,在国内学术界有一定的地位,对学科发展有预见性;办事公正,威望较高,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团队意识强,学术作风民主,能团结、带领与指导本学科成员积极进行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
2、年龄在60岁以下、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或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和副教授以上职称。
3、对本学科领域1~2个研究方向有深入的研究,成果显著。近5年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人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出版专著、教材、教学参考书1部(主编或撰写10万字以上)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主持完成省级研究项目或主要参加(前3名)完成国家级项目并获得过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奖励,或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教学研究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获得过厅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4、能独立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教学效果优良,教书育人业绩显著。
5、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具有较高的听、说、读、写及进行国际学术交流能力。
6、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学科负责人一般为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学科负责人一般为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二十四条 学科负责人的选聘程序:
1、本人申请。
2、学院确定人选,报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3、学校审定。
第二十五条 学科秘书由学院从本学科讲师以上教师中选聘,报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科负责人和秘书任期3年,到期考核,能认真覆行职责者续聘,未认真覆行职责者不再聘任。
第六章 学科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筹措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用于重点学科的建设。
第二十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采用项目制,其申请程序是:
1、学科负责人填写《甘肃农业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经学院同意后报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2、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评审。
3、学校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科建设项目获准立项后,学科带头人填写《甘肃农业大学学科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依据,其内容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批准。
第三十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添置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学科人才培养、教学改革及教学研究等。要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仪器设备购置要经过充分论证,大型贵重仪器原则上不得重复购置。具体办法按《甘肃农业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科建设项目完成后由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立项建设即告结束;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验收,验收仍不合格的,学校将收回剩余项目经费并暂缓资助学科建设项目。
第七章 学科评估
第三十一条 每年年底学科点要根据学科建设规划,从学科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队伍、教学科研水平、教学研究条件、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方面进行自评。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定期对学科建设成效进行检查评估。
学科建设成果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并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重点学科;达不到预期建设目标的将停止资助,是校级重点学科的,取消重点学科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科负责人和秘书的津贴标准、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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