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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农大发〔2003〕164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调整学科、专业结构,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保证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专业设置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的几点意见》(学位办〔2002〕47号)和《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2〕84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工作,仅限于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 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原则
1、学科、专业的设置要符合学科建设、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的规律,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要注意发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颁发的《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学科、专业目录》)中学科、专业设置和划分的指导作用。设置《学科、专业目录》外的学科、专业,要注意从学科建设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全局出发,统筹规划,严格论证,避免学科、专业设置的随意性。
3、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级学科授权点为基础的交叉学科,要根据学科内涵和特色以及有利于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原则,在某一授权一级学科内设置;确需在两个以上的授权一级学科内设置的,应从严掌握。
第四条 为便于对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管理,在《学科、专业目录》外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学校按规定编制代码,代码的前四位为该学科、专业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后两位从“20”开始,依次顺排。
第五条 按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招收、培养的研究生,其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相应位置必须填写一级学科名称,同时填写学科、专业名称。
第六条 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程序
1、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院、系组织校内外专家对设置学科、专业的理由、培养目标、学科研究范围和主要课程设置进行充分的论证,并填写《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备案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级学科内设置的名称相同的学科、专业按其所属一级学科分别填写备案材料。
2、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申请,经一级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校学位办公室。
3、校学位办公室审查。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6、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备案的自主设置学科、专业,以甘肃农业大学文件形式进行公布。
第七条 撤销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需填写《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撤销备案表》,其工作程序与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程序相同。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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