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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抄袭、偷看他人试题答案者;
(二)夹带书本、纸条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无论是否翻阅、抄录);
(三)考生在考试期间以任何方式传递或者接受有关考试内容信息者(包括传递双方);
(四)身上、衣服上或者考试用品上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者;
(五)参加考试不交卷又谎称已交卷者;
(六)考试携带通讯工具并打开者;
(七)在试卷上恶意涂改姓名者;
(八)经阅卷教师认定,答卷非正常雷同的座位相邻者;
(九)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者。
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
(一)考前通过各种渠道窃得试卷或试题者;
(二)请他人代考或者代他人考试者;
(三)涂改他人试卷占为已有或在试卷上冒他人名者;
(四)有作弊行为被发现后,恶意销毁试卷、答题纸(卡)、夹带材料者;
(五)组织、参与集体作弊者。
第三条考试作弊处理程序:
(一)立即终止考生考试,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二)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将监考记录、作弊证据、试卷交院系,由研究生工作秘书当天统一交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核查后报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考生对作弊行为申诉程序:
(一)考生在考试期间的作弊行为由监考教师或考场巡视人员根据以上规定认定;
(二)研究生对考试作弊认定有异议的,应当于事发当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填写《安徽大学考试作弊处理申诉表》,并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逾期不予以受理。
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修订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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