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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培养学生自律意识,促进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安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处分违纪学生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学生确有错误,但情节轻微,可以不给予纪律处分的,采用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教育。
 
  第二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六条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学校根据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和认识态度,相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十日以上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罚款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犯罪行为,被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犯罪行为,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收容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未予处罚交由学校处理的,根据其具体情节,比照一至四款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或者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对参与非法传销、参加邪教组织、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捏造事实,诬陷他人,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的,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学校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持器械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聚众斗殴,未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滋事或者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威吓、辱骂、围攻教职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触犯法律、法规的,按第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参与或者组织赌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反公民道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教学场所、图书馆管理规定,影响教学、学习活动正常进行,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内违反学校规定使用电器、私拉电线或者使用明火器具(煤炉、酒精炉、煤油炉、蜡炉等),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批准外出租房住宿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体育比赛纪律,扰乱集体活动秩序,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者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对旷课(迟到或者早退累计三次计旷课1学时)者,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5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的,应当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对考核(包括考试、考查)作弊或者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扰乱考场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考试、考查作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或者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干扰教师阅卷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在使用计算机互联网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文件)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建立网站,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者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传播反动、淫秽等有害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的处分意见,并在听取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按下列程序形成处分意见和决定: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以学校文件下发;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学校主管部门审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对违纪学生,院系处理不当或者拖延不决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分意见,根据处分类别报分管校领导或者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由学生所在院系或者事件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负责;
  (五)学生违纪事件涉及的部门和单位有权提出处分请求,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一律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分类别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提出申诉时,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第二十五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以及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一般为7人或者9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团委。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违纪事件进行复查;
  (三)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向申诉人宣布维持学校原处分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或者将与学校原处分决定不一致的申诉处理决定报分管校领导或者校长办公会议复议。
  第二十七条申诉受理范围:
  (一)处分决定适用的规定条款不当;
  (二)处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原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处分依据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者举行听证等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采取听证方式进行调查的,按下列规定和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听证会在校内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举行,参加人员包括申诉人、证人、违纪事件调查人员、评议员以及主持人等,允许师生旁听;
  (二)评议员由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申诉人所在院系的教师和学生代表担任,一般为3人或者5人。对学生违纪事件进行调查的人员不能担任听证评议员;
  (三)听证会主持人、评议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派,听证会记录员由主持人在评议员中指定。听证会的举行时间、地点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并在校内发布公告;
  (四)听证会程序
  1.调查人员提出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
  2.申诉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
  3.评议员对调查人员和申诉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并进行质证;
  4.调查人员和申诉人辩论;
  5.评议员就听证的情况做出评议,并形成书面评议意见,作为申诉处理决定的参考。
  (五)听证会由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并经过申诉人和评议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一)本人签收;
  (二)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转递)并在校内公告。
  第三十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诉期间,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三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显著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解除
  第三十四条 解除处分条件
  (一)处分考察期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为思想和行为考察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2个月为思想和行为考察期。
  (二)考察期满,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1.认错态度良好,考察期内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2.品行表现进步明显,参照学年考核内容能取得良好及以上等次;
  3.学习刻苦,成绩良好,自觉提高综合素质;
  4.因考试违纪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者,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校级以上(含学校)评选的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
  (2)在校级以上(含学校)组织的科技文化类竞赛中获奖;
  (3)经院系、学校教学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学业有明显进步。
  (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解除处分
  1.受到两次以上(含处分已经被解除后再次受到处分)处分者;
  2.学生受处分的时间至毕业离校前考察期未满者。
  第三十五条 解除处分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辅导员参照班委会、团支部民主评议结果,形成书面评议意见。
  3.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
4.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是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并下发文件。院系负责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本细则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可比照本细则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学生(包括已被学校录取尚未取得学籍的考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提出申诉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在我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处分或者本数。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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