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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成立校、院(系)两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研究生处具体负责招生中的日常工作。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及研究生处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所有研究生的录取须经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2、命题教师自接受命题工作之日起,不得接待考生,如有考生来信来访,一律由院(系)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处理。
3、负责命题的教师及负责印刷、校对、密封试题等的有关人员,要自觉做好保密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泄漏试题内容或试题范围。
4、学校组织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开始后,各院(系)应停止一切形式的考前辅导、答疑等。
5、任课教师参加命题,若所教授课程与命题课程一致时,在接受命题任务后,可继续进行集体性的教学活动,但应停止对学生进行个别辅导或答疑。
6、本院(系)教职工中有亲属报考本院(系)研究生者,应主动向院(系)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汇报,并不再承担本年度相关专业的命题、评卷等工作。院(系)领导小组中有亲属报考本院(系)研究生的,应主动向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汇报,并不再参加审题等工作。
7、参加评卷、核分的教师和工作人员,要贯彻严格公平,评分确切的原则,阅卷评分应严肃认真,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不得私自向外透露考生成绩。
8、参加考生政治审查、体格检查、确定录取名单等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上述项规定,凡参加研究生招收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纪律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即取消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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