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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申诉处理工作,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学校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指具有安徽理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含高职)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对学生申诉的复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理工大学校规、校纪为准绳。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安徽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1名,其中,常任委员9名,由校领导,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校团委部门负责人,法律专业教师代表,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主席各1名组成;非常任委员2名,由相关的系(院)负责人、学生代表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
  申诉处理委员会聘请法律顾问1至2名。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学生申诉的咨询、受理及复查决定的送达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
  (二)退学处理决定;
  (三)违规、违纪处分决定。
  第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未在申诉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十条 书面申诉材料应包括以下几项:
  (一)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
  (二)处分或处理决定书送达情况登记表(复印件);
  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作为附件送交。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二)申诉材料是否齐全;
  (三)是否超过申诉期限。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对申诉材料审查的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裁定:
  (一)申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的,受理申诉,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将申诉材料退回申诉人限期补正。过期未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申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或申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但超过申诉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申诉的调查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可以采取召开听证会、分别听取意见或书面方式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采取听证会调查的,应当公开并成立听证会工作组,工作组组织听证会。工作组由3人组成,设组长1 人,组长是听证会主持人。
  第十五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为:
  (一)申诉人或申诉人委托的代表;
  (二)学校代表;
  (三)证明人;
  (四)申诉人所在单位代表。
  第十六条 听证会工作组应当提前1天将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参加听证会的人员。
  第十七条 听证会基本程序如下: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查明到会人员情况,宣布申诉事由,宣读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申诉人或申诉人委托的代表提出申辩理由;
  (三)学校代表就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规章制度作出说明,并出示相关证据;
  (四)申诉人或申诉人委托的代表就校方出示的相关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五)申诉人或申诉人委托的代表向听证会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六)学校代表就申诉人或申诉人委托的代表所提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七)申诉人或申诉人委托的代表、学校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八条 听证会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会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当事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第十九条 通过分别听取意见调查的,应当听取申诉人、学校代表、证明人、申诉人单位代表的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提前1天将听取意见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相关人员。分别听取意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到场人数不少于2人。
第二十条 采取书面方式调查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询问相关当事人,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申诉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召开会议,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制度适当的,维持原决定;此复查决定是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最终决定;
  (二)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规章制度不当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大于或等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对所作出的决定,赞成的人数大于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复查决定送达方式以直接送交学生为主;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或邮寄送达。
  第二十四条 复查决定作出之前,允许申诉人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诉一经撤回,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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