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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培养目标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团结协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较好地掌握与本学科相关的跨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验技能;掌握一门及以上外国语;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突出创新能力的培养,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3.身心健康。
第二章 学习年限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学习的应由博士生本人提前提出申请,导师所在院系和研究生处审批后,报分管校长批准,但总的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申请延长在读年限时,需填写《安徽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习年限延长申请表》。延长期内的研究生学校不下拨培养经费,停止发放普通奖学金。
第三章培养方案
第一节培养方式
博士生的培养,以科学研究为主,根据专业与研究方向的需要,学习一定的课程,使博士生在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的基础上,学会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的一套科学工作方法。重点培养学生独立的、创造性的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博士生培养过程中,既要重视理论和学术水平的提高,又要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特别要重视博士生的创新能力、开拓精神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等综合能力的培养;博士生要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以开阔学科视野,活跃学术思想。
博士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采取导师负责和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并提倡不同学科的专、兼职导师组成学科群体进行联合指导。
博士生的培养实行学分制,必须修满18学分以上,完成必修环节,方可申请论文答辩。学分数分配如下:
学位课(必修):13学分以上(含13学分);
选修课:要求选修若干门次课程,以达到修满总学分18的要求。
选题报告和学术活动作为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必备环节,必须按要求完成,否则取消其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资格。
第二节课程设置及要求
博士生学位课程体系一般应按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博士生的课程学习必须修满18学分,课程学习一般在一年内结束。课程讲授一般由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学习要注重实效。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教学方式可采取讲授、系列讲座及学术报告、指导自学等多种形式。
博士生学位课程按高、新、精的要求,要注意与硕士生课程的衔接和区别。课程学习的基本组成和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位课程
1、现代科学技术革命与马克思主义。全校性公共课。45学时,3学分,课程安排在第一学期(秋季)。要求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注重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应用。要求博士生能够写出有一定深度的专题论文,提倡专题论文的投稿。
2、外语:
(1)第一外语:全校性公共课,120学时,4学分,安排在第一学期(秋季)。博士生第一外语必须与入学考试的语种一致。学习要求达到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专业外语40学时,2学分,由所在博士学位点安排,安排在第二学期(春季)。
(2)第二外语:全校性公共课,90学时,2学分,课程安排在第二学期(春季)。仅当博士生第一外语为非英语时,方要求必修第二外语,且第二外语必须为英语。要求掌握所学语言的基本知识,具有借助字典阅读外文的初步能力。
3、基础理论课:近代分析数学基础。全校性公共课,60学时,3学分,课程安排在第一学期(秋季)。
4、专业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属各博士生点的公共专业课,由相关的开课单位安排1~3门课程,博士生必须按要求进行选修(至少一门)。开课时间由各专业统一安排。
(二)、非学位课(选修):
各专业应按照研究方向和学位论文的需要设置一些专业选修课、文献专著等课程。为扩大知识面,扩宽思路,鼓励博士生选修其它专业博士生或硕士生的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
对非本专业硕士毕业或同等学力考入的博士生,根据学科需要,一般要求补修2门(含2门)以上本专业硕士生的专业学位课程。总计选修为4学分,并要求在培养计划中予以注明,但不计入规定的学分数之内。
(三)、必修环节(3学分)。包括开题报告和文献综述1学分、中期研究报告1学分、学术活动1学分(作学术报告12次)。
第三节培养计划
博士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指导教师应根据专业(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博士生的个人情况,制定博士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根据本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研究方向和博士生个人特点制订。内容包括博士生的研究方向、课程名称、学习方式、学分、考核方式、文献阅读、论文方向及范围、学术活动等。对于没有生产实践经验的学生必须明确参加生产实践、教学实践的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并填写《安徽理工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由院(系)负责人签字后,报研究生处培养管理科。培养计划一式四份,导师、博士生、所在院系及研究生处培养管理科各保存1份。
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要切实可行,要有利于发挥博士生的特长和积极性、创造性。培养计划经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批后一般不能改变。需要变更计划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教学要求与成绩管理
1、博士生的课程教学应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任课教师应写出相应的“博士生课程讲授教案和课程教学大纲”。任课教师由承担博士生课程教学任务的院(系)安排,研究生处对任课教师资格、课程内容、课程学术水平等进行讨论审定。
2、博士生学位课程考试、学科综合考试的试卷、成绩单等,均采用研究生处统一制定的格式。考试结束后应将考试的全部材料订在一起,由考试负责人签字后报研究生处。
3、博士生学位课程考试一般按百分制记,以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4、博士生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随下一级博士生同堂考试。若补考合格,以60分记成绩。
5、为促进博士生的科技活动,开阔学科视野,活跃学术思想,导师应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博士生参加国内外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如国外专家讲学、科技讲座、学术研讨会等。博士生自第二学期开始每学期需作学术报告3次,每次报告前一周到研究生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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