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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教学质量与培养质量的提高,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管理
  (一)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必修)和非学位课程(选修)两大类。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含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二)公共学位课的教学由研究生处统一管理,其它课程由各学科所在系(院)负责管理,研究生处协调管理。
  (三)专业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可按照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立,由各学科组织专家拟定,经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后执行。
  (四)所有研究生课程都需有教学大纲,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和考核。
  (五)凡列入学年开课目录的课程应按时开出,并同时接受全校研究生、研究生处批准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生听课。
  二、课程的开设与变更
  (一)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必须按时开出且开课学期不得随意变动,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改课程开课学期,须由学科负责人提前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二)课程变更的要求:公共学位课由研究生处根据学科发展适当调整。专业学位课一般应有相对的稳定性,调整课程须经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列入下年度课程目录,并报研究生处备案。非学位课的调整由学科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系(院)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列入下年度课程目录,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增设课程按规定应写出课程教学大纲。
  (三)教学过程中若遇调课、换教师等情况,公共学位课由开课单位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专业学位课和非学位课由学科负责人提出意见,报系(院)审批。
  三、排课
  (一)每学期期末,由研究生处会同学科所在系(院)根据培养方案确定下学期教学任务,研究生处统一排课。
  (二)原则上有3人以上选修的选修课方可开课。根据选修人数,可采用讲授、自学辅导等方式进行,课程结束后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承认其学分和成绩。
  (三)学期结束前,研究生处负责将下学期课程表等相关文件发放给各系(院),各系(院)教学秘书将教学任务书及课程选课名单发放给各开课教师,并将课程表通知学生。
  四、选课
  (一)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选课制度,研究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并列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二) 研究生所选课程一般不予变动。若有特殊原因需要修改选修课,则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报学科、系(院)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改动。改修、退选手续必须在开学一周内报送各系(院)教学秘书办理,系(院)教学秘书应在开学第二周周一将选修课的增、退选名单交研究生处备案,逾期不再办理。改选课程不能与课程表冲突。
  (三)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研究生和未经批准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生不得参加研究生课程的听课、考核,不记成绩,不记学分。
  (四)研究生按照个人培养计划,要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须经导师同意,系(院)审查,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校外选修课程的考核成绩须由主讲教师签字,经开课单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认定,报研究生处审核后,方可取得学分。
  五、成绩考核与管理
  (一)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考核一律采用考试的方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非学位课程考核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评定成绩。学位课程成绩达70分,非学位课程成绩达60分或“及格”方能取得学分。必修环节的考核,可用考查的方式进行,成绩评定采用“合格”、“不合格”二级记分制,“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二)学位课成绩由研究生处统一管理,任课教师应将成绩连同该课程考试的试题、标准答案及试卷,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送交研究生处。研究生处按系(院)将成绩转发给教学秘书。试卷由研究生处存档至该生毕业后一年。
  (三)非学位课的成绩由各系(院)教学秘书管理,任课教师将成绩单连同该课程考试的试题及试卷,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交学科所在系(院)教学秘书。系(院)教学秘书在一周之内将其他系(院)学生的成绩,送交有关系(院)的教学秘书。试卷由系(院)存档至该生毕业后一年。教学秘书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内将成绩汇总单送交研究生处。
  (四)每学期考试结束后,教学秘书应将研究生成绩与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所填课程仔细核对。凡填写在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的每一门课程都应有成绩,若有漏缺,应及时查明原因。凡个人培养计划中没选的课程,其成绩不予登记。
  六、缓考、旷考与重新学习
  (一)课程学习由任课教师考勤,不论何种原因,缺课达到总学时的1/3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新学习,重新学习须缴纳相应的学习费用。
  (二)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系(院)分管领导批准;公共必修课经研究生处批准,方可缓考。批准缓考的同学,可参加下一年度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记载。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论,成绩作零分处理。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重新学习须缴纳相应的学习费用。
  七、课程的免修、补修
  (一)研究生在外校进修过培养计划中规定的研究生课程且成绩考核合格者,应由对方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开出成绩证明,经审核同意后,可免修免考,直接取得学分。
  (二)凡入学前三年内经研究生处批准进修过本校研究生课程且成绩考核合格的研究生,所学课程均为有效,可予以免修免考,直接取得学分。
  (三)研究生英语成绩优秀,全国研究生入学统考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者,或英语专业本科毕业攻读非英语专业硕士学位者,可免修基础英语,但免修不免考。免修申请在研究生入学后二周内提出。
  (四)以本科同等学力或跨专业考取的硕士研究生,在导师的安排下,可补修一至两门现修专业的本科阶段主干课程。
  注:本规定自2007 级研究生起试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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