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科学院是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科学综合研究中心。创建于1956年,五十多年来已发展成为从事综合性地质科学技术研究和培养高级科技人才的研究机构。
中国地质科学院招收培养研究生始于六十年代初,1978年恢复研究生招收培养工作,1981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我国首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91年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建立地质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现具有地质学、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两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两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三十年来共招收培养研究生1160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145人,为国家培养了一批高层次的科技人才。
中国地质科学院作为国土资源部从事地质科学研究、开展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承担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承担全国性及跨区域的基础地质研究,开展矿产(水)资源、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研究及相关的基础性工作,实现地质科学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欢迎热爱地质事业的有志之士报考我院的研究生。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独立担负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毕业人员或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a.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b.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3.同等学力人员报考时:①不得跨专业报考;②须在复试前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二)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高等学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免试攻读我院硕士学位研究生,具体接收办法见《中国地质科学院2011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办法》。
三、报名手续
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报名方式及时间
2011年硕士研究生报考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凡报考我院的考生(包括推荐免试生)须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http://yz.chsi.com.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及我院网报公告,并按教育部、考生所在省(市、区)高校招生办公室、报考点要求进行报名,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3.报名地点
外地考生应到所在省(市、区)招办指定的报考点报名;在京考生(包括在京高校推荐免试生)须到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进行报名。
4.电子照相和信息确认
所有考生均须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报名号到报考点进行电子照相和信息确认。考生只有在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报名费、电子照相和信息确认全部完成后,提交的报名信息才有效。
5.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在复试时进行,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复试资格。
四、招生计划
我院2011年计划招生40名,不列在导师名下。
五、考试科目及考试方法
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为笔试。
(一)初试
考试时间:以教育部公布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日期为准。
考试地点:外地考生到本人所在省(市、区)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进行考试;北京地区考场设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考试科目: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政治理论课和英语满分均为100分,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满分均为150分。其中,统考科目(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和数学二)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科目为自命题。
(二)复试
根据当年国家分数线并结合具体考试情况确定复试人员名单。复试的时间、地点、科目及方式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再另行通知。对同等学力考生须在复试阶段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每门加试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
六、体检
我院将在复试时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七、录取
我院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考生平时学习成绩、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
八、学习期间的待遇
硕士生在学期间发放生活补贴,目前标准为每月不低于800元。
九、其他
注意:只有列入当年招生专业目录的导师才具有当年招生资格。部分导师信息可到我院网站查询,网址:
http://edu.cags.ac.cn。
招生咨询电话:010-68999643;E-mail:
edu@cags.ac.cn;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6号 中国地质科学院研究生部,100037。
如国家出台新的硕士研究生招生政策,我院将做相应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