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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2000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法理学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3 分,共 18 分) 1.法学体系 [解答] 法学体系,简单地讲,就是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 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一 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它可以按照某一种法学理论体系为基础建立起来,也可以 兼容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或若干个法学派别的理论和观点。在构建法学体系,划分法学分科 时,应该坚持以其研究对象为标准,但也要考虑各学科的研究方法、特点、学科结构的平衡 诸要素,还要注意构成法学体系要素的层次和等级。 2.法律义务 [解答] 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 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它体现着与行为自由相统一的社会责任,体现 着社会对个人、国家对公民提出的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和道德的要求。法律义务所指出 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且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在结构上可以分为积极义 务和消极义务两种。 3.行为结果 [解答] 行为结果是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关系的客 体。它是特定的,是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这种结果 一般分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在此意义上,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 为结果不完全等同于义务人的义务,但又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过程紧密相关联。义务正是根 据权利人对这一行为结果的要求而设定的。 4.法律行为 [解答] 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规范规定的,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 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 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形 成、变更和消灭。同样,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也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5.学理解释 [解答] 学理解释是由教学机构、学术团体、法学家和法学工作者在学术研究、法学教 学和法制宣传教育中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它属于非正式解释的一种,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 作为执法的依据。但学理解释对于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加强和完善法制,增强人们的法 律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6.法的规范作用 [解答]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则所具有的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这种 作用总的来说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法的规范作用 和法的社会作用是法的作用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评述] 作为专业课程考试中的名词解释一般都能在指定教材中找到其具体的内容。这 就要求考生善于从教材中找出所有可能出题的名词,对其内容作强化记忆。同时,在解答时 要注意,专业课程考试与其他考试不同,它注重的是水平的考核,即使是名词解释也不能轻 视。不仅要答出所考名词的含义,而且还要结合教材中上下文的相关内容对它作出全面、深 刻的阐释。这更要求考生在复习时注意认真总结。 [解答参考资料] 《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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