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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专业试卷(2000 年)
一、论述题。(每题 25 分,共 50 分)
1.试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5 分)
[解答]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和公示公信。这三项基本原则贯穿
于物权法的始终,对物权立法起着提纲挈领的指导作用,下面分别加以论述。
(一)物权法定原则。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它主要具有如下几项内容。1.物
权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了所有权、国有自然资源
的使用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采矿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质
权、留置权等。创设物权的法律主要是民法,此外还包括宪法、商法、行政法规等。而当事
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立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
合的物权。2.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这一规则具体
包括如下几点:(1)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2)对所有权的限制必须由
法律作出规定。(3)对他物权的内容也必须由法律作出具体规定。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
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确定。物权具有的对内和对外的优先效力都应该由法律
明确规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动产必须交付后才
能转移所有权不动产必须在登记后才能转移所有权,交付和登记便是法定的公示方法,当事
人不得协商不通过公示而转移所有权。
物权法定原则从根本上说是由物权性质决定的。由于物权是一种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
它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因此物权的取得、丧失、变更等,力求透明,以利寻;交易安全和
充分发挥物的作用。尤其是对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至关重要。虽然物权
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但这一原则在适用中不应僵化,以至于认为物权只能由法律
确认,对任何以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创设的物权都不予承认,这就不利于规
范和调整新型物权法律关系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所以物权法定主义不宜过于绝对化,不能
对实践中存在的物权一概不予以承认。
(二)一物一权原则,所谓—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个独立的有体物,
在同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所有权。该原则
主要有三项内容:(1)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即一个所有权客体应为一个物。(2)一物
之部分不得成立所有权。(3)独立物之总体上,不得成立特别的独立的所有权。但一物之上
也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般来说,可以同时并存的物权主要
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第二,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
个担保物权。第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不过由于质权要转移占有,因此与移转
占有的用益物权不能并存。
一物一权自罗马法以来一直为大陆法民法所采用,并被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按
照许多学者的观点,该原则存在的原因主要在于大陆法的所有权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由此决
定了客体的范围必须是客观的、明确的,并且必须是惟一的。我认为,物的有体性对一物一
权的存在具有决定作用,但一物一权规则的采用也与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是密切联系的,所
以一物一权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相吻合的。如果将物的有体性作为一物一权主义存在
的决定因素,则在现代社会物越来越超出有体物范围的情况下,一物一权主义存在的理论基
础将会动摇。实际上,即使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物一权主义仍有其存在的重要价值,
其作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仍不能动摇。
(三)公示公信原则。所谓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
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韵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维
护交易安全。物权的变动之所以需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决定的,因为物权具有排他
性、优先性,解物权的变动不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某人享有某种物权,第三人并不知道,
而该人要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时,必然会使第三人遭受损害。所以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设立、
移转或变更物权时,必须通过交付、登记等方式,使物权变动的事实能够为第三人知晓,其
结果是一方面有效地保护了第三人,使第三人不至于因为设定物权而使他蒙受损害;另一方
面也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维护。物权公示制度的建立极大地减少了产权变动中的纠纷,从
而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秩序。为贯彻公示原则,应当采取一定的公示方法,即动产交付和不
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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