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要求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研究生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向研究生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规定日期返校,于两周内到指定部门缴纳规定费用后,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提前向研究生学院提出申请,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研究生须按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各种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的考核以百分制评定成绩,非学位课程和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以百分制或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定成绩。每门课程考核成绩达60分或及格为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须重修。
第七条研究生培养实行学分制。硕士研究生修满32学分方能达到毕业要求。其中,学位课程须修满18学分。
第八条研究生均应严格按照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对所选课程参加考核,未办理退选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该课以零分记。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考核者,不予登记成绩。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应在考核前请假(因病须持有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其他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批准方可缓考。
第九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和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十一条教育教学活动的考勤由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负责,每学期末须将考勤情况向研究生学院报告。
第十二条在教育教学规定的活动中,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以旷课论。
第十三条学习期间因病、事假离校需请假的(病假须持有校医院或其他指定医院证明),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三天以内由研究生秘书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研究生学院备案;一周以上两周以内报研究生学院院长批准后备案;二周以上者由主管校长批准后备案。
第十四条研究生请假须填写《河北理工大学研究生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由研究生本人及时到研究生学院销假,不销假或超假者按旷课论。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请假单》交研究生学院存查。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因特殊原因(如学科专业调整、指导教师变动、在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有相关证明其具备特殊才能并认为变动专业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等)需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同意经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