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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关于提前毕业
第一条 学校鼓励部分提前完成培养方案和学位论文、成绩优秀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
第二条 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根据课程学习和论文完成的情况申请提前毕业,但为保证论文质量,论文工作时间必须在1学年以上。
1.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经考核成绩合格且必修课成绩均在85分以上;
2.在申请提前毕业期限内,按规定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各项环节;
3.基本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工作;
4.达到申请毕业论文答辩资格要求,并通过答辩资格审核;
5.在读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
第三条 申请提前毕业应以学期为单位按整数计算,一般不超过原学制的2个学期。比原定学制提前1个半学期达到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全部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可申请提前1个学期毕业;比原定学制提前2个半学期达到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全部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可申请提前2个学期毕业。
第四条 提前毕业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后由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学院应在2周之内完成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研究生处审批。申请获准之后的研究生必须在批准期限之内完成论文答辩,不得申请延期。
第五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届时不能完成学业的,学校根据研究生学业的实际完成情况,可分别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六条 办理提前毕业时需提供研究生成绩单、开题报告书、中期筛选考核表、英语六级成绩单、在学科研成果、答辩申请书以及学位论文进展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七条 受理提前毕业申请的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秋季开学之后8周以内(适用于申请提前至当年冬季毕业者)和春季开学之后8周以内(适用于提前至当年夏季毕业者),过期不予受理。
二.关于延期毕业
第八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并参加答辩,原则上不得申请延期毕业。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或经短期延长,学位论文可取得更好成果者,可申请适当延期毕业。
第九条 研究生不得以未能按时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学分为由申请延期毕业。
第十条 凡是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申请延期毕业。
1.未提交答辩申请书或答辩资格审核未通过者;
2.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为“不同意参加答辩”者;
3.学位论文审查未通过者;
4.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第十一条 确定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查,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报送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二条 研究生延期毕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否则视为不能完成毕业论文,按结业处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长期内不再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停发奖学金。其他费用由本人负责解决。
第十四条 受理延期毕业申请的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夏季毕业之前8周以内(适用于延期至当年冬季毕业者)和冬季毕业之前8周以内(适用于延期至次年夏季毕业者),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无法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学业,又未按规定申请延期毕业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业;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不能再申请延期。学校对上述两类研究生按其学业完成情况做出相应的结束学业结论。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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