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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学术交流,营造学术氛围,启发学术思维,提高学术水平,拓宽研究生的知识面,提高研究生的表达和交流能力。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术活动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由学院指定,具体组织研究生的学术活动,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条学院主管领导、学科点负责人、导师组组长、研究生导师和全体研究生应当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种学术活动。除特殊原因请假外,研究生应当参加本学科点的学术报告。
第三条学术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学术报告、学术讲座、(专题)研讨会等,内容包括文献综述、论文开题报告、论文进展报告、学科动态和进展报告、课题研究和科研成果汇报等。
第四条 学术活动一般每周一次。研究生做报告前主持人应当向参加者发放《莱阳农学院研究生学术报告评价表》,结束后收回并统计。
第五条 每位研究生导师一年至少做一次学术报告;每位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做两次学术报告。
第六条 研究生学术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对全校师生开放。学术活动前三天报研究生处备案,并在研究生处网站发布信息和张贴海报,结束后在研究生处网站登记报告内容、评价结果和本学科点研究生参与情况。
第七条 学术活动由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每学期结束前各学院将学术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包括每次学术报告的报告人、题目、地点、参加人员、主要内容等,研究生所做的学术报告应当包括评价统计),并报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处对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按组织学术活动的周数计算工作量,每组织一周学术活动计算一个工作量。
第八条研究生学术活动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研究生在校期间未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视作未达到研究生培养要求。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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