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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研究生证是在校研究生的身份证件,为使研究生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研究生证,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和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研究生,入学后由研究生处发给研究生证,学生本人领取,不得代领。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前两天,研究生须持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注册,加盖注册章。开学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研究生要注意爱惜和保护研究生证,不得伪造、损坏和涂改。如随意损坏和涂改,不予更换和补发。
第五条 研究生证与火车票学生优惠磁卡一并使用,可以享受乘车优惠。
第六条 研究生证如果遗失,应登报声明后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补办研究生证申请表,由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审核盖章后,报送研究生处,经核对属实,一个月后补发。丢失的研究生证找到后应到研究生处申明,并交回补发的研究生证,不得同时拥有和使用两个研究生证。
第七条 凡用不正当手段重新领取研究生证,一经发现,立即收回。视认错态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研究生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送他人。凡有转借、转送他人的违规行为,发现后立即收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研究生毕业、退学、转学,应将研究生证交回研究生处,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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