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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优秀奖学金。为做好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普通奖学金
(一)获奖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4.属于非定向研究生。
(二)奖金标准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淮,按教育部(原国家教委)、财政部[1996]85号文件规定发放: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0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
3.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
(三)发放与管理
1.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由研究生主管部门和财务处共同管理,按月发放。
2.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公派出国、中止学习、停学等原因离校者,按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3.研究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按学校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4.研究生因不注册等原因自动退学者,从实际发生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5.延长学习期间,不发放普通奖学金。
6.研究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包括严重警告)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停发其普通奖学金。
(1)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一个月的普通奖学金。
(2)受到记过处分者,停发三个月的普通奖学金。
(3)受到留校查看处分者,停发其留校查看期间的全部普通奖学金。
二、优秀奖学金
(一)获奖条件
1.具备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评定为优、良(其中一、二等优秀奖学金获得者须为优)。
3.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校园文化建设等活动,成绩突出。
4.学位论文按期开题,刻苦钻研、勇于探索,论文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阶段成果。
(二)评比标准及评定比例
一等优秀奖学金:(占班级人数的5%)
思想品德评定为优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学位课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
2.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署名,在学校认定的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在学校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不含校内刊物);
3.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者;
4.在其他某一方面有特别成绩。
二等优秀奖学金:(占班级人数的10%)
思想品德评定为优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学位课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2.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署名,在学校认定的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不含校内刊物);
3.受到校级一等奖(含校级)以上表彰者;
4.在其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
三等优秀奖学金:(占研究生人数的20%)
思想品德评定在良好(包括良好)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学位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2.公共学位课程单科成绩前三名;(若成绩并列,参考其它科目)
3.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署名,在学校认定的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不含校内刊物);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奖学金:
1.思想品德评定等级为“中”“差”;
2.未按时完成学习培养计划,每学期超过二次以上;
3.无故不参加学校集体活动;
4.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三)评定时间和程序
1.奖学金每学年评比一次,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毕业班在6月份进行),以班级为单位评比。
2.本人申请。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申请表”。写明思想表现、学习成绩、论文及学术科研成果,并由本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研究生辅导员、班主任会同班级党支部、班委会、团支部及研究生代表组成班级推荐小组,指导班级在民主评议和征求导师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研究生一学年的思想行为表现,按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评定思想品德,并根据有关条件推荐获奖人员名单并上报有关材料。
4.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评定。研究生主管部门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对各班推荐获奖人员和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评奖条件评定获奖人员和等级,并将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5.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研究生主管部门将审定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公布实施。
(四)发放与管理
优秀奖学金由研究生主管部门和财务处共同管理,一等奖学金,每人12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8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500元,从学校核拨的奖学金中支付,一次性发放。获奖者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获奖登记表存入获奖者个人档案。
三、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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