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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篇一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支行 1.29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支行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营运资金拨付及与资本总额占比、经营方针和计划、安全防范设施、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筹建落实情况。
2.主要管理制度和业务授权书。
3.拨付营运资金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4.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参照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
5.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册(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正式开业前,申请人应向决定机关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营业场所符合《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抽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消防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的,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支行筹建采用报告制,报告材料目录:
1.报告书。内容包括拟筹建机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营运资金、人员配备,可行性分析等。2.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设同城支行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选址方案、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3.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设立注册地辖区内支行的决议。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报告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篇二
设立分公司所需资料1、2、3、总公司《公司章程》 总公司《验资报告》
分公司负责人信息资料(a、总公司任命书 b、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c、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4、总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以上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5、6、7、8、9、总公司财务独立核算证明 总公司股东会决议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人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分支机构的经营地房产证明、租房协议复印件及租房发票
10、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11、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件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篇三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交材料的清单
一、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包括分店、分厂、经销部等)和从事咨询、联络活动的办事处。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经济单位。企业申请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已按期缴付,验资完毕并已投产(或开业)后,可申请设立分公司;
2、第一期注册资本已按期缴付并验资完毕,可申请设立办事处。
二、本 地外 商投 资 企 业 到外地设 立 分 支 机 构 报批 时 需提 供 的资料
1、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本地企业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请示;
2、企业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目的和名称、代表人的姓名、经营范围、经营地址、营运资金、营业期限等;
3、企业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复印件;
4、企业成立批文复印件;
5、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和复印件;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8、场地证明复印件。
三、外 地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到 我 市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报 批 时 需 提 供 的 资 料
1、企业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目的和名称、代表人的姓名、经营范围、经营地址、营运资金、营业期限等;
2、企业所在地外经贸审批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复文件;
3、企业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复印件;
4、企业成立批文复印件;
5、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6、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8、场地证明复印件。
* 如申请设立生产性分支机构,还需提供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程序
1、企业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由原审批机关审批。
2、企业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含市属、十区企业到县级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县级市企业到广州市区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企业到广州市以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先报送所属的外经贸部门初审,由外经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报广州市外经贸局审批。
3、外地企业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由企业直接报广州市外经贸局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篇四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申报文件
(一)本市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设立分支
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设立从事生产的分厂和商业分销类的分支机构须提供);
4、规划、环保、房屋土地、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书(涉及设立从事生产的分厂须提供);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企业分支机构在注册登记地址用房租地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7、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它省市设立分支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设立从事生产的分厂和商业分销类的分支机构须提供);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三)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分支机构所在地我国使领馆商务处的意见书(港澳台地区除外);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4、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企业在境外注册登记地址用房租地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6、企业近期外汇审计报告;
7、企业近期财务审计报告;
8、银行关于企业的外汇资信证明;
9、企业派往境外分支机构人员和在境外聘用外国公民的情况(包括简历)说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10、验资报告(复印件);
11、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13、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