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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合同法承包合同(模板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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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合同法承包合同(模板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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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自愿是合同成立的基本原则,双方必须在平等地位下签署合同。合同的细则要具体,确保各项事项都被涵盖到。为了更好地理解合同的起草和执行,下面是一份实际案例的合同文本供大家参考。

合同法承包合同篇一

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本着自愿、平等、有偿、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一下条款。

一、 承包地块:甲方将位于文登市宋村镇台上村的土地亩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使用。

二、 承包时限:

1、甲方于2015年 1月 1日起将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转让给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协助乙方办理土地经营权转让手续。

2、承包期自该土地由甲方承包之日起30年的剩余年限,即2015年1月1日至2032年1月1日。

三、承包价格:上述承包地年转让费为元∕亩。

四、其它约定:

1、甲方若对承包地界指界有误而造成的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承包合同生效后,因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政策进行调整的,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地面附着物(苗木、农作物等)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3、国家给予的各种政策性补贴由乙方享受,相关农业政策性保险由乙方缴纳,并享受保险赔偿款项。

4、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

5、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6、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合同纠纷处理:若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等法律法规执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特此订立合同

甲方(签字盖章):2015年月日

乙方(签字盖章):2015年月日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乙方通过 土地承包 方式取得甲方 农村耕地700亩 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以兹共同遵守,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以南、以东、以西毗邻的 农村耕地700亩 发包给乙方使用。

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十年不变,即从2015年03月25日起至2024年03月25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 农村耕地700亩 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元整、(小写)280000元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承包 农村耕地700亩 后应积极治理,在耕地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粘土、沙石等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 农村耕地700亩 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 农村耕地700亩 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 农村耕地700亩 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 农村耕地700亩 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 农村耕地700亩 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 农村耕地700亩 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伍万 元整、退还乙方承包农村耕地700亩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当地法院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五家渠市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2015年3月25日

发包方:东辽县泉太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西至:___ ___ _________,

北至:_____ _________,

南至:____ __ _________。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经果林种植和养殖及相关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培训、服务。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 元。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纳承包经营期限承包金合計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山杂树补偿款。

五、 地上物的处置

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

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

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承包地交还给甲方。如合同期满时,承包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过本和约承包费用之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8.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超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辽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附 土地平面图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

合同法承包合同篇二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合同法承包合同篇三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遵守。

一、种植地点:甲方将分场队的企业耕地亩地包给乙方种植。

二、种植期限:。

三、种植费用:乙方向甲方上缴土地承包费每亩 元,合计 元,大写 元。

四、种植方式:

1、乙方在种植期内,自主种植,自主经营,一切费用自理,但乙方须应遵纪守法,严格遵守( )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服从甲方管理等。

2、乙方为参加养老统筹、医疗保险的职工,在职期间,统筹费、医疗费按社保局规定每月15日前交清,不得中途停保,否则取消职工身份。经营种植户按职代会通过相关规定执行,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次年退回所种植土地,交分场、生产队进行公开租赁发包。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养老统筹、医疗保险按( )第 届一次职代会通过的有关规定执行。农田水利建设、道路建设、各项公益事业、义务工可按一事一议程序筹资筹劳进行。

2、甲方不得无故中途终止合同,如出现终止情况,除追究分场领导及队干责任外,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给予技术指导,向乙方提供订单及信息服务。

4、乙方用水,实行配水到户,由农机水管部门统一安排,根据承包合同,签订供水协议,水费按水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

5、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在耕地植树,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收回土地,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未按合同兑现的,除承担合同总亩数每日2%的滞纳金外,还要交纳总额5%违约金,甲方依照《合同法》收回乙方土地,取消乙方下年承包土地资格,并通过法律程序追缴乙方的所有欠款。

六、违约贡任:甲方无故违约收回的土地,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七、其他:

1、本合同实行实名制,一人一合同。

2、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分场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签名):

签定时间:二o一六年 月 日

甲方:柳学友 身份证号:413021196307301077

乙方:孙世银 身份证号:413023198102154511

店乡五分场所承包的土地,2016年秋季承包给乙方向甲方每亩交费用人民币 贰佰陆拾元,合计玖仟亩,承包费共计:贰佰叁拾肆万元,自2016年 6 月 1日起至 2016年10月 10 日止,如天气原因可以延长到25日。具体事项协商如下:

一、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使用土地。

二、甲方保证土地与所签合同数一致。

三、乙方承包合作期间,因土地而产生四邻纠纷,甲方必须负责解决好,并保证乙方在生产中路、水等一切顺畅。乙方在整合生产所合作的土地期间,如有纠纷,甲方必须解决好,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违背国家政策和法律,不得种植多年生作物。

五、乙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交纳定金每亩 伍拾 元,第二次

年月日前每亩交元,剩余款项收割前一天一次性-交清。乙方交款以甲方收到的款项单子为准,如有拖欠,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六、乙方所种土地一切生产经营管理由乙方自行安排,甲方无权干涉,投资与风险由乙方承担。所得收益也全部归乙方所有,一切风险与收益与甲方无关。

七、乙方在承租期内不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

八、乙方必须协助甲方保护承包土地,道路及其设施的完整。

九、乙方所种土地购买保险由乙方出资,如遇自然灾害所有受益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十、其它未列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有效。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合理利用、有效开发土地资源的精神,依据我国《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在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承包土地

1、土地位于角干大坨村原田万海所种的河滩地。

2、四至为西至后黑边界、东至小孩地道、南至赵明伍边界、北至河道。

3、土地面积80亩。

二、承包期限

1、本合同从签定之日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三、承包价格及付款方式

2、承包费用每年8000元(100元一亩)

3、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清现金8000元。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1、本土地如遇到国家征用,国家相关补偿共同协商。

2、甲方同意乙方在合同期内对该土地对外转包。

3、在承包期间,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合同。否则依法裁决。

五、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原合同为主,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合同时附原合同复印件一份。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有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合理利用、有效开发土地资源的精神,依据我国《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在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二、承包土地

4、土地位于角干大坨村原贾国英所种的河滩地。

5、四至为西至赵洪山地、东至河堤、南至民堤、北至赵明海地、共计28亩。另有一块河道地12亩。

6、土地面积40亩。

三、承包期限

4、本合同从签定之日2016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三、承包价格及付款方式

5、承包费用每年6000元(150元一亩)

6、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清现金12000元。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1、本土地如遇到国家征用,国家相关补偿共同协商。

2、甲方同意乙方在合同期内对该土地对外转包。

3、在承包期间,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合同。否则依法裁决。

五、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原合同为主,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合同时附原合同复印件一份。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有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2]   、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2]   、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016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土地类型)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如下:   东起:___   ______,   西至:___   ___   _________,   北至:_____   _________,   南至:____   __   _________。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经果林种植和养殖及相关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培训、服务。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   元。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纳承包经营期限承包金合計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山杂树补偿款。

五、   地上物的处置

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   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征用相关赔偿费用为乙方所有,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承包地交还给甲方。如合同期满时,承包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过本和约承包费用之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8.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超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辽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合同法承包合同篇四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土地 亩、每亩承包费 元承包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 元、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结清。结不清收回土地, 若有诚信,可续保,价格再议,本合同长期有效。

四、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甲方承包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六、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但不能改变土地 用地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方式、乙方要认真管理 好甲方的土地、不得让别人占用、及时除草不能留下杂草 、保养、平整好每块 土地不得损坏。

七、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 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甲方:(土地所有人,以下简称甲方) ,

乙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承包地共 块,详细为 合计 亩;

二、合同期限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六、水费、地皮费及乡政府的一切现有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现有补贴费用由甲方享有;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变更都不得因此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4、承包土地若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由甲方全权处理矛盾和纠纷;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乙方通过 土地承包 方式取得甲方 农村耕地700亩 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以兹共同遵守,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以南、以东、以西毗邻的 农村耕地700亩 发包给乙方使用。

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十年不变,即从2015年03月25日起至2024年03月25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 农村耕地700亩 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元整、(小写)280000元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承包 农村耕地700亩 后应积极治理,在耕地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粘土、沙石等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 农村耕地700亩 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 农村耕地700亩 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 农村耕地700亩 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 农村耕地700亩 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 农村耕地700亩 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 农村耕地700亩 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伍万 元整、退还乙方承包农村耕地700亩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当地法院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五家渠市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2015年3月25日

甲方:

乙方:

丙方: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耕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出租人口责任田给乙方使用

二、合同期限从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起到 _____年 ____月____ 日止。

三、承包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 _______元一次性结清。

四、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租地面积:_________亩,一年总金额_______元. 六、如果承包期间土地价格上涨,甲方有权提出修改合同价款权利,后将双方协商另定承包金。

七、付款办法:乙方应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当年租地款,如超期不交清租地款,则扣罚20%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交清当年租地款,本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权责

1、 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甲方要将乙方租用地的障碍物处理清楚,以利于乙方使用。

2、若国家要在该地搞建设或开发,土地赔偿属甲方所有,本合同终止。

3、甲方因建设需要终止合同时,甲方对乙方不负赔偿损失责任。

乙方权责

1、 乙方在租用期间拥有该地的使用权。若国家征收,在承包地建设的厂房及任何种植物等设施赔偿属乙方所有,本合同同时终止。

2、 乙方在承包期间,若国家对该租用土地收取各种税款,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单。

3、 乙方在承包期间,在不损害甲方利益及保证该合同条款切实履行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可以转让他人承包经营。承包期满乙方有意续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4、 该地租用期满,乙方要在一个月内自行处理租地范围内的一切设施并处理好土地地况后把地交给甲方。 八、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合同法承包合同篇五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本着自愿、平等、有偿、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一下条款。

一、 承包地块:甲方将位于文登市宋村镇台上村的土地亩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使用。

二、 承包时限:

1、甲方于2015年 1月 1日起将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转让给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协助乙方办理土地经营权转让手续。

2、承包期自该土地由甲方承包之日起30年的剩余年限,即2015年1月1日至2032年1月1日。

三、承包价格:上述承包地年转让费为元∕亩。

四、其它约定:

1、甲方若对承包地界指界有误而造成的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承包合同生效后,因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政策进行调整的,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地面附着物(苗木、农作物等)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3、国家给予的各种政策性补贴由乙方享受,相关农业政策性保险由乙方缴纳,并享受保险赔偿款项。

4、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

5、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6、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合同纠纷处理:若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等法律法规执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特此订立合同

甲方(签字盖章):2015年月日

乙方(签字盖章):2015年月日

甲方:

乙方:

丙方: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耕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出租人口责任田给乙方使用

二、合同期限从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起到 _____年 ____月____ 日止。

三、承包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 _______元一次性结清。

四、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租地面积:_________亩,一年总金额_______元. 六、如果承包期间土地价格上涨,甲方有权提出修改合同价款权利,后将双方协商另定承包金。

七、付款办法:乙方应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当年租地款,如超期不交清租地款,则扣罚20%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交清当年租地款,本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权责

1、 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甲方要将乙方租用地的障碍物处理清楚,以利于乙方使用。

2、若国家要在该地搞建设或开发,土地赔偿属甲方所有,本合同终止。

3、甲方因建设需要终止合同时,甲方对乙方不负赔偿损失责任。

乙方权责

1、 乙方在租用期间拥有该地的使用权。若国家征收,在承包地建设的厂房及任何种植物等设施赔偿属乙方所有,本合同同时终止。

2、 乙方在承包期间,若国家对该租用土地收取各种税款,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单。

3、 乙方在承包期间,在不损害甲方利益及保证该合同条款切实履行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可以转让他人承包经营。承包期满乙方有意续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4、 该地租用期满,乙方要在一个月内自行处理租地范围内的一切设施并处理好土地地况后把地交给甲方。 八、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乙方通过 土地承包 方式取得甲方 农村耕地700亩 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以兹共同遵守,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以南、以东、以西毗邻的 农村耕地700亩 发包给乙方使用。

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十年不变,即从2015年03月25日起至2024年03月25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 农村耕地700亩 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元整、(小写)280000元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承包 农村耕地700亩 后应积极治理,在耕地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粘土、沙石等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 农村耕地700亩 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 农村耕地700亩 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 农村耕地700亩 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 农村耕地700亩 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 农村耕地700亩 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 农村耕地700亩 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伍万 元整、退还乙方承包农村耕地700亩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当地法院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五家渠市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2015年3月25日

甲方:于德祥 (土地所有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周庆海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 承包地共 12 块,详情见下表:

二、合同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起到2016年12月1日止。

三、承包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243元,在2015年1月1日前将2年的承包费一次性结清,结不清自动取消此合同。每2年续签一次,价格随行就市,双方协商定价。

四、结算方式:以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但不得改变农业土地使用性质,不得转租他人,不得将甲方土地同他人换耕。乙方要认真管理好甲方的土地,不得让别人占用,及时除草,不能留下杂草,保养、平整好每块土地,不得损坏。

六、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或国家、集体土地政策有变化等特殊情况,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期满,如乙方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

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5、乙方如果违反了上面第五款协议,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定日期:

合同法承包合同篇六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永久性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街号的店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在年月日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

三、甲方须把店铺之前的所有债务结清后,并在乙方清点货物与设备清单后在年月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甲方剩余的房屋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四、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乙方接手该店铺的装修损失费。

五、以上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如一方违约可以诉讼法律。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

附件:

一、原房屋租赁合同;

二、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一切设施清单;

三、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明书复印件。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合同法承包合同篇七

农村承包经营合同集中体现农地承包制度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客体、承包期限、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

行政合同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相互协商、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双方主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索然是法定的—发包方与农地所有权范围相一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他们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第一,发包方无论是村民委员会还是村民小组都是不是一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定最低一级行政机关是乡镇一级,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委员会下设的村民小组就更加不是行政机关。第二,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当地全体居民共同所有,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实际上是所有人选定机关依法行使其土地所有权而已,这是不必需要法律法规授权的。因此作为发包方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并不具有行政主体的特征,其双方是一种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的实质。土地承包并未改变土地的所有制关系,所改变的仅仅是提地的经营方式,且这种经营方式是农民自己创造出来的,法律法规只是对既有经营方式的确认与引导,土地承包制是国家的基本政策之一,但与通过行政管理而实施的其他政策而言有根本的区别,市场经济中,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也应该是国家政策的导向和法律原则。所以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属于双误合同,发包方尊重承包方经营自主权,承包方享有占有、适用收益和流转权利,维持农业用途,通过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其意义至少首先不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的目的。

签订程序与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承包合同签订贯彻“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地位平等,承包方案需经村民会议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权干涉,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也不得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而行政合同虽然也许贯彻“公平合理”的原则,但其要约的提出并不体现“民主协商”,往往是由行政机关单方提出。而且在给予行政管理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解除行政合同,只需要承担一定得赔偿责任,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免责。

不履行法律后果。《农村土地承包法》56条明确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者承担的明显是一种民事责任。而行政合同中,特别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合同,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之外的其他法律责任,还有可能被行政主体强制执行或代执行,明显具有行政制裁色彩。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虽然掺有少量的非民事条款,如发包方的监督权、承包方维持土地农业用途的义务等,但这些并不是刑侦合同与民事的区别所在。正如借款合同的利率约定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

所以,笔者认为农村承包合同应该是一种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承包合同篇八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乙方通过 土地承包 方式取得甲方 农村耕地700亩 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以兹共同遵守,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以南、以东、以西毗邻的 农村耕地700亩 发包给乙方使用。

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十年不变,即从2015年03月25日起至2024年03月25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 农村耕地700亩 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元整、(小写)280000元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承包 农村耕地700亩 后应积极治理,在耕地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粘土、沙石等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 农村耕地700亩 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 农村耕地700亩 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 农村耕地700亩 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 农村耕地700亩 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 农村耕地700亩 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 农村耕地700亩 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伍万 元整、退还乙方承包农村耕地700亩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当地法院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五家渠市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2015年3月25日

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的,但是合同也分为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为了以后自己签署的合同有效你需要对合同进行了解。下面是本站的小编和大家分享的合同范本的信息,想知道更多内容,可以登录合同范本网。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合同法承包合同篇九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a、主给付义务b、从给付义务。

c、附随义务d、不真正义务。

a、无名称的合同b、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合同。

c、无内容的合同d、无形式的合同。

3、下列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是(a)1-62。

a、保管合同b、承揽合同。

c、租赁合同d、买卖合同。

4、要约是一方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b)3-83。

a、心理表示b、意思表示。

c、肢体表示d、默示表示。

5、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不具备则(a)4-105。

a、合同不能成立b、合同无效。

c、合同解除d、合同消灭。

a、天津滨海新区的规范性文件b、北京市人大制定的条例。

c、上海市政府的规章d、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细则。

a、1个月内b、3个月内。

c、6个月内d、12个月内。

8、下列合同中,能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是(b)5-123。

a、显失公平合同中的受益方b、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中的误解方。

c、欺诈订立合同的欺诈方d、胁迫订立合同的胁迫方。

a、全面履行b、协作履行。

c、经济合理d、情势变更。

a、顺序履行抗辩权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d、先诉抗辩权。

a、抗辩权b、诉讼权。

c、代位权d、撤销权。

12、合同法所称的合同变更仅仅指(c)8-162。

a、合同当事人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

b、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变更合同内容的事由出现。

c、应给付的特定标的物减少,合同义务人不能就原约定的内容为给付。

d、合同义务人违约,原合同不再继续履行而改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13、下列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不能随同主债权一起转移的是(b)8-170。

a、违约金债权b、商事留置权。

c、利息债权d、破产法上的特权。

14、下列关于债的免除说法,正确的是(b)9-194。

a、债的免除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b、主债免除的,从属于主债的从债也随之免除。

c、连带债权人中之一人免除债务人之债务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因此而消灭。

d、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免除债务的,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因此而消灭。

15、买受人因欠出卖人货款而以签发支票的方式清偿债务,属于(a)9-180。

a、普通清偿b、代物清偿。

c、附保留清偿d、新债清偿。

a、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b、适用违约金条款。

c、适用定金条款d、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一并适用。

a、履行不能b、不完全履行。

c、迟延履行d、受领迟延。

a、使用权b、占有权。

c、所有权d、处分权。

19。

a、不负赔偿责任b、负赔偿责任。

c、与受赠人分担责任d、负主要责任、受赠人负次要责任。

a、5年b、10年。

c、15年d、20年。

a、出租人b、承租人。

c、出卖人d、出租人和承租人共有。

a、装饰公司b、张某。

c、装饰公司和张某共同负责d、张某协助装饰公司。

a、受托人过失b、受托人无过失。

c、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d、委托人过失。

a、许可方所有b、被许可方所有。

c、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共同所有d、许可方与被许可方按份所有。

a、委托方承担b、受托方承担。

c、委托方和受托方合理分担d、委托方和受托方平均分担。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6、顺序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有(abcde)6-146。

b、先为给付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

c、先为给付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d、后为给付义务方义务已到履行期。

e、先为给付方无给付不能情形。

27、下列合同中,根据其性质不得让与债权的是(abd)8-169。

a、委托合同b、演出合同。

c、仓储合同d、贷款合同。

a、分期付款买卖合同b、样品买卖合同。

c、试验买卖合同d、附条件买卖合同。

20。

e、供用电买卖合同。

a、双务合同b、有偿合同。

c、诺成合同d、不要式合同。

a、独占实施许可b、普通实施许可。

c、超级实施许可d、排他实施许可。

e、分实施许可。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31、简述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与效力。3-95、96。

答:

一、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

1.悬赏广告必须依广告方法向非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2.悬赏广告以要求他人完成一定行为和对完成行为的人支付报酬为内容。

3.悬赏广告中具有完成指定行为是报酬给付义务发生的前提的内容。

二、悬赏广告的效力。

悬赏广告的效力有两层含义。

1、是指广告发布后、指定行为完成前的效力。悬赏广告为要约,此为要约的效力。

2、指定行为完成后的效力,即合同的效力。

指定行为完成后,行为人有权请求广告人依据广告的内容给付报酬。如果广告确定的给付标的物为特定物,该特定物已经灭失的,广告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数人彼此独立、先后完成了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除广告另有约定外,最先完成该指定行为的人有权请求给付报酬,其他人虽然也完成了指定行为,但是没有报酬请求权。悬赏广告为要约,则最先实施行为的人为承诺人,悬赏广告的效力因承诺而转变为合同的效力。数人彼此独立、同时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最先到达的完成指定行为的通知为承诺。

32、简述附条件合同所设附款中的条件的特点。5-131。

答:

(1)该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法定的条件不能成为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

(2)该条件的内容必须合法。条件的内容违法的,不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将使整个合同无效。合同的生产以条件的成就为前提,既然条件无效,就不能使之成就,合同将永远不发生效力。

(3)条件事项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即便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不知该事实是否已经发生,也不能作为条件。

(4)条件能否成就不确定。如果所附条件的内容属于确定能够发生的事实,应当将该附条件的合同作为附期限的合同处理。如果所附条件的内容属于确定不能发生的事实,则订立该合同无意义。条件限制合同效力之发生,如果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则条件永远不能成就,合同永远不能生效。

21。

33、简述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法定解除的原因。9-187。

答: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且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该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各方当事人的。

(2)一方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声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以其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预期违约的行为有两种:一种是明示的预期违约,即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种是默示的预期违约,即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一方预期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履行不能的情形在履行期届至前已经确定,债权人可不必待履行期届至后再行使解除权。比如,特定物在交付前因债务人的过失已经灭失的,债权人可在交付期届至前直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为了鼓励交易、助长流通,一方履行迟延的,并不当然发生对方的合同解除权,只有当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不履行义务的,相对方才有合同解除权。

(4)当事人一方有根本违约之情形。为了促进交易,法律不轻易赋予一方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下,法律才赋予相对方合同解除权。如根据合同的性质或双方约定,迟延履行对债权人无实际意义的,债权人可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比如,双方约定卖方在中秋节前交付月饼一批,但该批月饼于中秋节过后才交付,买方可迳行解除合同。又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的,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解除合同。合同的附随义务履行不能的,债权人无权行使解除权,但附随义务履行不能会造成整个合同履行不能的除外。应当明确的是,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债务人不全面履行债务,且已履行部分对债权人无实际意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权人可解除全部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分则和其他单行法规也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权。例如,《合同法》第167条关于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第203条关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第219条关于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第268条关于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的规定。

答:

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

1、诺成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借款事宜达成合意之时即告成立。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通常自成立时生效,其不以借款之支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故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2、要式性。

依《合同法》第197条之规定,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采书面形式,故此类借款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未采书面形式的,推定合同不成立,除非一方当事人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此外,贷款申请书、有关贷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贷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3、有偿性。

金融机构借款为商事交易之一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以有偿为原则。若当事人未约定利息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借款利息。政策性贷款可以比照商业贷款降低甚至免除利息,但必须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22。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成立后,借款人有权请求贷款人支付贷款,并有义务依约到期还本付息;贷款人有义务交付贷款,有权请求借款人到期依约偿还贷款本息。双方的义务互为对价,故为双务合同。

二、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特征: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交付时起生效,而非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因此,自然人之间就借款达成合意后,贷款人拒绝交付借款的,不构成违约责任,至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这意味着,如果甲允诺借给乙10万元,后反悔,乙并不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并无法定形式要件的限制,除非当事人有特约,借款合同可采口头形式。

3、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无息。若当事人就利息的支付未作明确约定,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视为无息。而在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场合,因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就是其营利的重要途径,故即使合同未约定利息,借款依然是有息的。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既为实践合同,自借款交付时起生效,则自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已无给付义务,仅借款人有给付义务(还款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5、论述合同区分有偿与无偿、诺成性与实践性、双务与单务的意义。1-62、63、64答:

一、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在于:

1、有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较无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为高。比如,有偿保管中保管人所承担的责任重于无偿保管中保管人的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作为无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能作为获利方)进行纯获利益的行为,而无须他人代理,也无须征得监护人同意。

3、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中,撤销有偿合同与撤销无偿合同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不同。撤销的对象若为无偿合同,撤销权的成立无需主观要件,反之则须具备主观要件。

4、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比如,一方基于不可抗力而履行不能的,他方亦可不履行义务,他方若已履行合同义务,可解除合同,并可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业已给付的利益。无偿合同无对待给付规则的适用余地。

二、区分诺成性与实践性这两种合同的意义在于,表明这两种合同不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

三、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在于:

1、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顺序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的双务合同抗辩规则。双务合同的抗辩,是合同义务对待履行的效力之一,其适用于守约方尚未履行合同义务之情形。就合同权利的维护,与其补救于事后不如防患于未然。因此,当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一方因财产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虞,法律允许双务合同的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无此合同抗辩规则之适用。

2、双务合同发生合同义务对待履行的其他效力。如果双务合同的另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相对方因种种原因不为对待给付.履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中买受方已经给了货款,而出卖方不给货物,买受方有权解约,并有权请求返还已依据合同给付的财产。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8分)。

价值138万元;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l%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多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全部产品,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精铝锭,而是普通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收货和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多月的延期违约金约5万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精铝锭。乙公司称逾期供货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致,不是自己的过错,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交货。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所能控制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另外原约定违约金过高,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能按此标准。请回答: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按约定重新交货有无依据?6-139。

答:

(1)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时,买卖合同即宣告成立,不以交付实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2)甲公司有依据,出卖人付有瑕疵担保责任,交付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收。《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则根据第155条的规定买受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已公司的理由成立。乙公司面临的情况属于情势变更,可延期履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3)重新交货无依据,可主张违约金。因情势变更导致无法交货的,出卖人可请求变更特定物给付义务或解除合同。因情事的变更,债务人无法如期按约给付特定物的,可请求以种类物替代特定物的交付,或因情事变更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可请求解除合同。本案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公司可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金。

(4)不应支持。《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后段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违约金不属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乙公司的说法不应予以支持。

24。

全国2013年1月自学考试合同法试题。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被称为合同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的是(b)2-77。

a.合同自由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

c.合法原则d.鼓励交易原则。

a.物b.权利。

c.特定行为d.给付。

3、以合同给付的最终利益是否确定为划分标准,合同可以分为(d)1-68。

a.主合同与从合同b.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c.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d.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a.约定义务b.先合同义务。

c.积极义务d.不作为义务。

5、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在作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实施的(b)3-85。

a.使要约无效的行为b.使要约不发生效力的行为。

c.使要约消灭的行为d.使要约解除的行为。

6、除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外的合同条款,称为(a)4-107。

a.任意条款b.假设条款。

c.备用条款d.推定条款。

a.1年内b.2年内。

c.3年内d.4年内。

8、下列合同中,不适用显失公平合同的变更、撤销制度的是(a)5-124。

a.赠与合同b.买卖合同。

c.承揽合同d.融资租赁合同。

a.不安抗辩权b.顺序履行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d.先诉抗辩权。

10、关于合同变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8-164。

a.附条件的合同不能变更b.附期限的合同不能变更。

c.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能变更d.诈害债权的合同在被依法撤销前可以变更25。

11、下列债务能够成立免责债务承担的是(c)8-173。

a.无效的债务b.不作为的债务。

c.自然债务d.消灭的债务。

12、下列合同中能够由第三人清偿的是(a)9-182。

a.贷款合同b.雇佣合同。

13、抵销的法律性质属于(a)9-190。

a.自助行为b.正当防卫。

c.紧急避险d.公力救济。

a.拒绝履行b.迟延履行。

c.不适当履行d.部分履行。

a.买者自负b.过错责任。

c.推定过错d.无过错责任。

a.合同成立时b.所有权转移时。

c.交付时d.确定责任时。

a.1个月b.2个月。

c.3个月d.6个月。

a.承揽人的劳务b.承揽人的工作成果。

c.承揽人的工作成果与劳务d.定作人给付的报酬。

a.主合同义务b.先合同义务。

c.附随义务d.后合同义务。

a.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属于承诺。

b.投标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c.招标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d.投标属于要约邀请、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a.抵押权b.质权。

c.留置权d.所有权。

a.委托人b.受托人。

c.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共有d.委托人和受托人按份共有。

a.咨询方承担b.委托方承担。

c.咨询方和委托方合理分担d.咨询方和委托方均等分担。

a.无效b.有效。

c.效力待定d.不成立。

a.专利申请权b.专利权。

c.优先使用权d.优先受让权。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6、合同权利具有的效力是指(abcde)1-55/56。

a.受领力b.保持力。

c.请求力d.处分力。

e、保全力。

a.口头承诺发出的时间b.承诺信件到达要约人的时间。

c.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系统的时间d.确认书的订立时间。

e、投标人投标的时间。

28、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共同特征是(ad)8-172/175。

a.双方法律行为b.发生债务人变更的后果。

c.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d.无因行为。

e、需要原债务有效。

29、合同解除与意思表示撤回的区别在于(abcd)9-186。

a.前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而发生;后者仅依法律规定而发生。

b.前者须以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为发生根据;后者无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存在的依据。

c.前者适用于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后者仅适用于行为生效前。

a.加工合同b.定作合同。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31、简述附随义务成立的要件。6-142。

答:

(1)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2)须为法律或合同尚未规定的义务。

(3)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及目的演绎而成。

32、简述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及其构成要件。7-152/153。

答: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

(3)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

答: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声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以其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通常情况下,合同履行期未至,债务人无须履行给付义务,此时也不可能发生违约行为。如果合同义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对方当事人无需等到履行期届至便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提高违约纠纷处理的效率,注重简便、快捷。

答:

(1)当委托事务处理完毕。

(2)委托合同已陷于履行不能。

(3)委托合同约定的合同存续期限届满时,委托合同自动终止。

(4)当事人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

(5)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5、比较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5-128。

答:

(1)前者,合同当事人不能左右合同的效力;后者,合同当事人可以左右合同的效力。在前者,不管合同当事人想法如何,该合同都不发生效力。在后者,合同当事人欲使该合同有效,则可以放弃变更权、撤销权,或者在除斥期间内不行使变更权、撤销权;合同当事人欲使合同变更,可行使变更权;合同当事人欲使合同不发生效力,可行使撤销权。

(2)前者,合同无效的后果无需合同当事人提出,易言之,该合同自始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该合同都确定地无效;后者,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实施变更、撤销行为,才能发生变更、撤销的后果。

(3)前者,诉讼与仲裁不是确认合同无效的必经程序,主张合同无效不受除斥期间、时效期间的限制;后者,合同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进行,即诉讼或仲裁是合同变更或撤销的必要方式,且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4)两者欠缺合同有效条件的种类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所欠缺的是意思与表示一致的合同有效条件。为了尊重合同行为人的意志,当合同行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法律允许当事人作一次迭择,即按照表示的意思发生效力还是坚持内心想法。如果当事人选择按照表示的意思发生效力,则放弃合同的变更、撤销;如果当事人坚持内心的想法,则可行使变更权、撤销权,使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所欠缺的是其他合同有效条件,如行为人主体不适格、行为内容违法、行为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等等。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8分)。

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6月30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1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试分析: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79。

(2)甲公司6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6-147。

答: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专用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6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1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全国201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司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a.主合同b.从合同。

c.主要合同d.次要合同。

自考部份科目包过联系qq1104442449。

2.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属于。

a.第三人签订的合同b.第三人为代理人的合同。

c.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d.由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3.承诺的效力是。

a.合同成立b.合同生效。

c.合同有效d.合同无效。

a.任意多元形式原则b.任意多元与法定形式相结合原则。

c.任意一元形式原则d.法定一元形式原则。

5.合同法对缔约过失做了抽象和一般性的规定,法条例举的缔约过失类型是发生于。

a.订立合同准备中b.订立合同过程中。

c.订立合同之后d.订立合同之前。

29。

c.解除合同d.拒绝履行。

a.怠于行使权利b.侵犯他人权利。

c.抛弃自己权利d.滥用自己权利。

a.65%b.70%。

c.75%d.80%。

a.应由债权人、债务人和受益人分担。

b.如受益人等有过错,应与债务人适当分担。

c.应由受益人承担。

d.应由债务人承担。

--------------自考部份科目包过联系qq1104442449。

10.下列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中,不能随同主债权一起转移的是。

a.违约金债权b.商事留置权。

c.利息债权d.破产法上的特权。

11.债权人提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不行使而消灭的时间为。

a.1年b.2年。

c.5年d.10年。

12.抵销的法律性质属于。

a.自助行为b.正当防卫。

c.紧急避险d.公力救济。

13.下列能够成立为并存债务承担的是。

a.无效的债务b.不作为的债务。

c.不存在的债务d.第三人自愿承担债务。

14.债权让与通知的法律后果是。

a.债权让与合同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b.债权让与合同对债务人无约束力。

c.债权让与合同对受让人产生约束力d.债权让与合同对受让人无约束力。

a.债权让与b.债务承担。

c.债权债务概括转移d.债务转移。

a.第一月、第二月b.第二月、第三月。

c.第三月、第四月d.第二月、第四月。

a.从物随同主物一同交付b.买受人如要从物,需另行支付价金。

c.是否交付由出卖人决定d.从物所有权归出卖人。

30。

a.三个月b.六个月。

c.一年d.二年。

19.下列关于自然人借款合同说法不正确的是。

a.自然人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b.自然人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c.自然人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

d.自然人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20.关于承揽合同中,拥有单方的合同任意解除权说法正确的是。

a.定作人拥有单方的合同任意解除权。

b.承揽人拥有单方的合同任意解除权。

c.定作人和承揽人都拥有单方的合同任意解除权。

d.定作人和承揽人都不拥有单方的合同任意解除权。

21.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属于。

a.出租方b.承租方。

c.出租方和承租方都有d.出租方和承租方都没有。

22.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招标、投标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属于承诺。

b.投标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c.招标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d.投标属于要约邀请、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a.汽车运输公司b.火车公司和汽车运输公司。

c.快递公司d.快递公司和汽车运输公司。

a.实际承运人b.多式联运经营人。

c.实际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d.实际承运人为主,多式联运经营人为辅。

25.保管合同属于。

a.实践合同b.单务合同。

c.要式合同d.诺成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a.当事人b.违约责任。

c.标的d.数量。

e.质量。

a.否定了债务人对受让人承担债务,也否认了受让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b.债权的受让人不能基于债权转让而对抗善意债务人。

31。

c.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仍可以向原债权人为给付。

e.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实施债的消灭行为,该清偿行为无效。

28.合同更改具有的特征是。

a.订立了消灭旧合同、产生新合同的协议。

--------------自考部份科目包过联系qq1104442449。

b.目的在于产生新债、消灭旧债。

c.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d.原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合同更改的影响。

e.合同更改将导致合同主体的变化。

29.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适用的补救方式是。

a.实际履行与解除合同b.赔偿损失与解除合同。

c.违约金与定金d.赔偿损失与违约金。

e.违约金与实际履行。

a.自约权b.接管权。

c.介入权d.保留权。

e.自营权。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32.简述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法律性质。

32。

33.简述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客观要件。

34.简述技术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5.试分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责任竞合及处理方法。

33。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8分)。

36.甲未满十八岁,特别喜欢一款运动自行车,害怕父母不同意,遂想一办法,他以一百元雇一中年女子乙冒充其母亲,陪同其前去丙品牌运动自行车店。丙店虽然对于乙的神态有所怀疑,但装作不知而未追问乙的身份,卖给甲价值五千元的自行车。因甲以其母亲的银行卡刷卡,短信即时通知到了她母亲手机。甲母人在外地,但当即电话告知,甲是未成年人,并言明一周内到丙店处理退车事宜。

问:

(1)甲与丙店的购车合同,在合同法上如何定性?

(3)丙店如果希望购车合同有效,应当行使什么权利?向谁主张?

(4)丙店在甲母决定前,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购车合同?

34。

浙江省2013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均为债权合同,下列合同中不属于债权合同的是。

2.下列关于双务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a.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适用双务合同。

b.双务合同原则上是实践合同。

c.双务合同中,债务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d.双务合同不能履行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解除合同。

a.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d.小件物品寄存合同。

4.根据合同法理论,下列行为属于要约的是。

a.商品价目表的寄送行为。

b.自动售货机中的待售行为。

c.拍卖行为。

d.商业广告。

5.根据合同法规定,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______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c.1年。

d.3年。

b.效力待定。

c.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d.用默示的方式成诺,合同成立。

35。

a.公平原则。

b.公序良俗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等价有偿原则。

a.过错责任原则。

b.严格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过错推定原则。

9.合同的变更就是合同的。

a.债权人的变更。

b.债务人的变更。

c.内容的变更。

d.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10.债权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而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在民法理论上称为。

a.抵销。

b.免除。

c.混同。

d.提存。

11.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是。

a.代位权和支配权。

b.代位权和撤销权。

c.代位权和请求权。

d.代位权和相对权。

1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

a.仍然有效。

b.予以变更。

c.无效。

d.予以解除。

13.合同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应当在下列地点履行。

a.借款合同在贷款人住所地履行。

b.赠与合同在受赠人住所地履行。

c.动产租赁合同在租赁物所在地履行。

d.不动产租赁合同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14.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36。

a.第三人承担。

b.买受人承担。

c.买受人、出卖人分担。

d.出卖人承担。

15.借款合同中对货币种类的要求是。

a.无须写明货币种类。

b.只能是人民币。

c.必须写明货币种类。

d.依当事人约定。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2分,共8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16.下列行为中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a.商品陈列待售行为。

b.商业广告。

c.拍卖行为。

d.招标公告。

e.商品价目表的寄送行为。

a.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赵某可以取得400元的利益。

d.赵某可以取得350元利益。

e.乙可以按约定向赵某请求增加报酬。

18.姐姐向妹妹借款2万元,约定年息900元。问该借款合同是。

19.货运合同承运人有如下权利。

a.及时检验货物。

b.收取运费的权利。

c.对运输货物留置的权利。

d.对托运货物依法提存的权利。

e.将货物拍卖的权利。

非选择题部分。

37。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21.不安抗辩权。

24.融资租赁合同。

四、简述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7分,共21分)。

25.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类型?

26.何为要约?有效要约需具备哪些要件?

38。

27.试述行纪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五、论述题(本大题11分)。

28.试述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0分)。

29.黄某享有对刘某的到期债权100万元,刘某有住房一套,价值120万元,刘某将房屋赠与外甥赵某(赵某知道黄某与刘某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并订立书面合同。

(1)刘某与外甥之间的赠与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2)设刘某向法院主张权利,应如何提出诉请?

39。

(3)法院应如何处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合同法承包合同篇十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湘南综合大市场片石挡土墙工程。

2、工程地点:湖南郴州市北湖区郴江镇槐树下村。

二、承包内容及承包方式:

本工程施工承包方式采取由乙方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大包干方式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完成的挡土墙成品以不含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立方米的综合单价结算,综合单价为一次性包干单价,材料因市场变化及其他因素上涨或下降达到10%,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调整。

三、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施工,如有变更必须经由甲方出示变更条方可施工。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水、电、路三通,且达到乙方施工要求,其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概不负责。

2、甲方配合乙方做好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安排,并对挡土墙定位进行必要的`测量工作。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项目经理以及现场工程人员的指挥、安排或调度,必须尊重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指挥和安排。

4、乙方不负责清理基槽。甲方清理夯实后,乙方方可施工。

五、工程量的确认。

乙方在甲方基槽开挖平整夯实后的标高和乙方挡土墙完成面标高;新老挡土墙结合部位标高及该结合部位的新挡土墙面宽;新挡土墙在垫层部位底宽,新挡土墙在老挡土墙上起始底宽等数据由双方共同测量记录备案。在每完成一阶段性工程应及时通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确定办理签证记录。

六、付款方式。

每完成600立方米砌体工程量,经验收合格,甲方支付乙方完成工程量的________%作为进度款,其余等合同工作内容完成后,办理施工结算,经审结完毕,30天内支付到结算工程量的95%,余下5%,一年保质期满支付。

七、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在施工时必须遵守郴州市及有关部门和当地的政策、法规,进行安全文明施工。

2、乙方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闹事,打架斗殴等违法事件的发生。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等,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八、环境保护措施。

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遵守郴州市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施工。对外转运土方和进场材料影响道路清洁的必须进行清洗,如没有清理,导致环保、环卫、城管等有关部门开出的罚单均由乙方自行支付。

九、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即时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工作内容结算后付款完毕,自行失效。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合同法承包合同篇十一

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甲方防水工程的需要及施工技术和工期要求,乙方向甲方承包建筑防水工程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本着互助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双方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一、工程项目与工程量。

范及施工技术要求进行防水施工,地点:

二、承包形式与材料供应。

乙方包工包料完成防水施工任务,水泥除外,所需一切材料由乙方自备。

三、工程质量与工程验收。

查评定标准》予以检查,逐一验收,并作48小时关水试验,无渗漏达到合同标准,乙方应会同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办好相关的交接手续,甲方应对防水屋面采取保护措施予以保护。凡不符合质量要求改造成的返工损失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人为损坏或甲方施工造成的防水层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返工工费及材料等一切费用。

四、施工进度与工期要求。

在执行本合同中,乙方负责好技术力量和劳动力的组织工作,按照甲方确定的具体施工时间和工期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天气变化、下雨等特殊原因工期顺延。

五、工程造价、费用计取与付款方式。

1、按照四川省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和《建筑安装工程维修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并结合甲方选用材料计取工程费用,屋面防水、厨厕防水、剪力墙防水、地下室防潮,工程造价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

2、工程采用材料:丙纶(厂家:山东海王,300g)单价:

9.5元/o;sbs防水(厂家:泸州河川,3mm厚)单价:23元/o。以上单价不含税收。

3、付款方式:工程3#、4#、5#栋坡屋面全部完工后付到总价的80%,综合验收后3个月内付到总价97%。

4、扣总价3%留作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退还于乙方。

六、工程保修条款及期限。

按照国家屋面防水工程有关规定,对屋面防水施工工程保修五年,五年之内屋面有渗漏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如甲方人为损坏的防水层损坏,由甲方承担维修工费及材料等一切费用。接到甲方通知后2日内,乙方派专人到现场负责维修。

七、施工安全责任。

1、施工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佩戴安全带、安全帽、工作防护手套。

2、如有违章操作所造成的一切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3、如有不安全因素及隐患,甲方强行乙方进行施工操作,所造成的一切工伤事故均由甲方承担。

八、双方协商其它条款。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共同信守执行不得任意违约,若一方违约处罚工程总造价的15%作违约金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申请有关部门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1份,乙方1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保修期满办清手续后自动失效。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联系电话:

年月日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帐号:联系电话:年月日。

合同法承包合同篇十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农村土地承包。

合同。

法全文内容。欢迎阅读与参考!

(20xx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合同法承包合同篇十三

大家知道土地租赁合同怎么写吗?一起来看看。众所周知,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你是否在找正准备撰写“土地租赁承包法合同法”,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的素材,供大家写文参考!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员代表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租赁合同如下:

一、租赁土地情况。

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村________________的田以有偿的方式租赁给乙方作________________用途使用,该田地总面积为________亩(具体以土地承包使用登记卡为准)。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__年,即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交付时间。

在本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将土地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土地的现状承租。

四、租金计算、付款方式。

1、租金计算:甲、乙双方约定,以每亩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年租金总额为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从第____年起每年租金根据市场行情调整。

2、租金支付: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后____年内缴当年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开付收款收据。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不得中途退租且必须按时缴交租金。如逾期未交租金的,则视乙方单方违约,因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及纠纷由乙方自负,乙方对此不得有异议。

2、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土地出卖、抵押给第三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否则,即属乙方违约。

六、合同期满及终止的处理。

1、合同期满,乙方在该地块上所建设的基础设施归集体所有。

2、租赁期满,如乙方要求续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续租,并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

七、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第一条;租赁土地的地名面积。

租赁土地的地名叫。面积亩。四址:东西。

南北共有块。

第二条;租赁用途。

该地块只能种植水稻及蔬菜,不得种植其他作物,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在合同期间,不得随便更改土地的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可延续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法。

每年当年租金共元。在每年到期前付清当年的租金。乙方不得中途违约。乙方如果到一年后不交当年租金,乙方有权收回土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国家对土地的补贴以及待遇,由甲方享受。

第五条;合同终止。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遇到土地被国家征用或集体规划使用或甲方有需要要收回,租赁方必须服从且甲方不赔偿乙方一切损失。合同终止。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家庭成员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公证人签字:

甲方:________________(租赁)。

乙方:________________(承租)。

为保护耕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耕地管理和承包地种植经营行为,按照生态优先、优化种植结构,发展避灾高产、优质高效、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现代生态农业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耕地的使用管理。

为对耕地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甲方对乙方租赁的全部耕地属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规划确定并纳入国家的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允许乙方自主决定种植品种和耕种方式,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充分提高耕地产出效益,鼓励以水为中心的基本农田改造,提高耕地单产效益。

第二条、租赁面积、位置。

甲方租赁给乙方耕地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总面积约________亩,四至界限分别为(以实际标注为准)。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共__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

第四条、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按照先缴费后使用,一年一交,三年一议价的方式缴纳租赁费,租赁费头两年每年________元/亩,于每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下一年租赁费以现金方式全部结清,________年至________年租赁费为________元/年、亩。三年重新议价时,不涉及经营权变更。

租赁期间乙方全部投入建设大棚温室种植地的,甲方不增收租赁费,如国家、地方投入配套建设的按实际情况适当增收租赁费,具体费用增收事宜由补充合同约定。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所有耕地行使租赁权、监督权。

2、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经营的耕地。

3、制止乙方实施损害耕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

4、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5、在租赁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6、耕地租赁期间,国家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甲方作为受益主体,但________区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7、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耕地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耕地进行了基本农田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2、乙方对耕地可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方式。

3、租赁期内不得对耕地进行流转,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耕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4、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租赁费。

5、执行________区耕地管理政策,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防止沙化退化,不得越界经营,滥垦草原。

6、自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到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规范的企业法人执照及相关手续。经营时要按照区示范农场标准进行建设。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________省及________市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违约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乙方违约私自对耕地进行流转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有违反国家、自治区及管理区耕地管理政策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交由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乙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________日内)不能办理相关的企业规范注册手续,在取消租赁资格的同时,按所缴纳保证金的________%收取违约手续费。

6、乙方如果在二年内不能达到区现行生态农业示范标准的,年租赁费按正常标准上浮________%收取。

第七条、解决争议的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

甲方代表人(签字盖章):________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___市___路___号的___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见附件)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如需进行转租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四、甲方应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同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乙与水电暖的提供方协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本宗土地状况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水、电、暖管网等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有关设施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所需费用有乙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租用期间,有关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国家行政收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界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_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乙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自己的设备腾清,并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

九、租赁期限为___年,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十、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方式,年租金为___元,由乙方于每年___月___日交纳给甲方___.如逾期交纳租金______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___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______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十一、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十二、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市路号的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见附件)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如需进行转租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四、甲方应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同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乙与水电暖的提供方协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本宗土地状况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水、电、暖管网等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有关设施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所需费用有乙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租用期间,有关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国家行政收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界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乙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自己的设备腾清,并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

九、租赁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十、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方式,年租金为元,由乙方于每年月日交纳给甲方。如逾期交纳租金30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

十一、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十二、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法承包合同篇十四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房屋室内全部装修,订立本协议,以共同恪守。

一、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

二、形式结构:_____________。

三、工程项目:

1、九个房间(5卧室、3客厅、1书房)地面铺设80x80瓷砖,打地角线,要求平整;1个厨房,3个卫生间墙面30x45铺瓷到顶,留出吊顶空间,边角打磨,地面铺30x30瓷砖,要求平整。

2、未尽细节的之处,由甲方提出方案,商量确定。

四、承包方式:甲方按乙方要求必须保证装修期间提前配合乙方购买所需材料(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和施工期间的午餐供应,乙方负责施工。

五、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要符合安全要求,装修质量不得低于同一施工类型的装修标准,双方认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因乙方施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返工维修。

六、工程造价:甲方支付乙方装修材料及人工费共计260000元人民币。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效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法承包合同篇十五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xxxxxxx五组社员:xxx。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现将位置于的新堰塘承包给乙方用于水产养殖及其它相关养殖,在合法、自愿、公平的.原则下签定以下合同条款:

一、承包面积:

堰塘水产养殖面积约10亩。

二、承包时限:

承包期为x年从20xx年月至20xx年x月x日止。

三、承包费用:

承包费为每年200元。

四、甲方权力和义务:

1、承包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但不得干涉其合法经营。

2、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有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合法自主经营及养殖行为。

3、承包期间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堰塘的合法养殖活动,因甲方原因或甲方原承包合同的问题导致乙方不能在堰塘水面及堰塘进行正常合法的养殖活动时,甲方应及时出面解决、如导致乙方不能继续养殖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养殖损失。

五、乙方权力及义务:

1.乙方应按时合同约定时间及时缴纳承包费用。

2.承包期间乙方不得在水库周边养猪。

3.承包期间乙方有义务帮甲方看管甲方名下基础设施不被损坏、偷盗。

4.为了养殖需要,可增设拦网,看守棚、网箱、鸡舍、鸭舍等合理措施,但不得影响堰塘工程设施安全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六、自然灾害:

1.如遇天气干旱,于农业灌溉用水发生矛盾时,堰塘的中心垂直水位必须保持1米。

2.如遇天气洪涝,乙方应及时开缺泄水,确保堤坝的安全。如堤坝垮塌,乙方产业损失自负。

七、如果对合同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不得违约。

甲方:潼南县别口镇老君村五组(签名)。

乙方:潼南县别口镇老君村五组社员(签名)。

20xx年x月x日。

合同法承包合同篇十六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承包合同篇十七

发包方:东辽县泉太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南至:____ __ _________。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经果林种植和养殖及相关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培训、服务。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 元。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纳承包经营期限承包金合計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山杂树补偿款。

五、 地上物的处置

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

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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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

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承包地交还给甲方。如合同期满时,承包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过本和约承包费用之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8.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超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辽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附 土地平面图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 市 村民委员会 发包方代表:_____________ 职务:___ 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 _家庭住址___ __________ ____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集体所有耕地_ _______亩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其四至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二、承包期自_ ___年__ _月__ 日起至_ _年__ _月____日止,一共五十年。

三、乙方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结清。甲方出具加盖村委会公章的正规发票或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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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要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乙方对所承包的土地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和继承权。

五、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一次性-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六、甲方保证该土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八、承包期内,甲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地;不得因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乙方通过 土地承包 方式取得甲方 农村耕地700亩 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以兹共同遵守,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以南、以东、以西毗邻的 农村耕地700亩 发包给乙方使用。

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十年不变,即从2017年03月25日起至2024年03月25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 农村耕地700亩 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元整、(小写)280000元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承包 农村耕地700亩 后应积极治理,在耕地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粘土、沙石等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 农村耕地700亩 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 农村耕地700亩 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 农村耕地700亩 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 农村耕地700亩 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 农村耕地700亩 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 农村耕地700亩 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伍万 元整、退还乙方承包农村耕地700亩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当地法院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五家渠市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2017年3月25日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土地 亩、每亩承包费 元承包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 元、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结清。结不清收回土地, 若有诚信,可续保,价格再议,本合同长期有效。

四、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甲方承包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六、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但不能改变土地 用地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方式、乙方要认真管理 好甲方的土地、不得让别人占用、及时除草不能留下杂草 、保养、平整好每块 土地不得损坏。

七、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 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法承包合同篇十八

发包方(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乙方):。

鉴于。

甲方基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及管理需要,与乙方协商一致,将公司经营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包给乙方以供经营。为了厘清双方权利义务,特于签订此合同。

第一条承包事项:公司所有与经营管理相关的事宜。

第二条承包经营的方式: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将公司全部经营权发包给承包方。承包经营期间,由承包方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必须在本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第四条承包经营的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承包费为元/年(大写:人民币每。

年),五年共计元(大写:人民币)。承包费用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完毕。

第六条承包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伤事故、房屋租金、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宽带费、电话费等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全部费用均由承包方支付。

第六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承包事项享有自主、独立的的经营权。承包方在承包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有权组建公司的管理团队、聘任公司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组建公司领导机构。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部分人员的安置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有权决定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制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

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和资产。合同终止后,由承包方出资购买的设备和资产归承包方所有。

第七条承包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在承包经营期间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八条承包方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公司公章、合同章、支票、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

第九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的义务。

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用工、按期如数缴纳承包事项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等。若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发包方承担对公司的处罚,发包方可向承包方追偿,并可解除承包合同。

承包方需维护公司形象、保护公司资产,不得作出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若承包方作出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承包方必须按期足额支付合同中应由承包方支付的费用,延期支付的,经发包方催告后仍不履行,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承包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发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履行。否则视为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所缴纳的承包费不再退还。

承包经营期间因承包经营事项的经营行为造成的后果均由承包方承担。由发包方或公司承担的可向承包方追偿。

第十条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享有的权利。

有权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有权监督公司的实施情况。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享有监督权。

有权在本合同届满前30日组织审计机构对承包情况进行审核,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十一条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应尽的义务。

不得干涉承包事项的经营管理,但损害公司利益的除外。

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为承包方开展承包事项提供协助和便利,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

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十二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内容,对方有权合同解除。发包方解除合同的,承包方已缴纳的承包费用作为违约金不再退还;承包方解除合同的,发包方除退剩余的承包费用外,还应按承包费的6%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每章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设置,标题不作为合同内容使用,具体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签订、生效、解释及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有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合同经过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文字为中文,合同及附件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合同附件:

1、发包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承包方身份证复印件。

3、移交时公司财务及资产负债表。

发包方(盖章)。

发包方代表(签字)承包方(盖章)承包方代表(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_日年月日。

订立合同双方:

发包方:______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承包方:

______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包方)与徐文(承包方)经协商一致,且经______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股东会批准,现将公司经营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包给承包方以供经营,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承包经营期间,公司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政,税收渠道不变.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必须在本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第二章承包的期限,方式和主要指标。

第三条承包经营的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四条承包经营的方式为: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将公司经营权提供给承包方,承包方为此支付给发包方人民币二千元。该笔款项于____之前付清。

第三章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承包方的权利。

第五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指派的代理人(仅限一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总经理的职权。

第六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公司享有自主、独立的的经营权。

具体权利如下:

1、有权聘任副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组成本公司的领导机构,并报股东会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2、有权决定公司的机构设置,制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

3、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和资产。

第七条承包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第八条承包方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公司公章、合同章、支票、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

承包方的义务。

第九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第十一条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2、有权监督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3、对本公司有财务监督权。

第十二条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1、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承包方的经营权。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的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做好商铺投资的经营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将“”商铺经营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包给乙方以供经营,订立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严格执行。具体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位于的交由乙方承包经营使用。

乙方承包“”后,由乙方负责经营管理。

承包期限为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第二条承包形式及上交款项的支付。

承包形式:乙方上缴固定定额包干。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向甲方上交定额:第一年万元整;第二年万元整;第三年甲方可视具体经营状况适当增加,但不得低于万元整。上述款项每个月为一期支付,每一期到期日前五日内支付下期费用。

甲方前期投资的万元为固定本金,乙方承包期满后需原额退还给甲方。如继续承包,应在退还上述本金的基础上承包。

乙方负责支付上述已装修商铺的全部装修费用,作为承包经营保证。

在乙方承包期限内,甲方促成的交易,乙方应根据公司规定给予返点,不并入上述上交款项中。

第三条债权债务承担。

承包经营期间,商铺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后在经营中所产生的水、电、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的一切费用,乙方在收到付费账单或付费通知单后应按时交纳清结各项款项。

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必须在公司的许可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有商铺经营方向、方法的监督权及指导义务。

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甲方履行的全部条款,并按本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如对商铺的水、电、装修及房屋改造需经甲方同意后施工,且不得破坏原有的主体结构。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负责全面经营,自负盈亏,按时向甲方支付承包费及其它约定的费用。

乙方负责承担经营范围内的水、电、和所使用的设施、设备年检和保养及其它相关所有费用。

乙方负责商铺的经营、人员的配置管理,并对经营中所有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消防、卫生、税务等事项全权负责。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不得以其他方式交与他人经营;但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双方承诺。

乙方在承包经营中,对外进行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和债权债务与甲方无涉。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甲方公司内业务在同条件的基础上应优先选用乙方承包产品。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乙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商铺造成重大损失或任何一年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款项指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乙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八条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上交款项的,每天应按未付金额的%向甲方交纳滞纳金,如超过二个月,乙方仍未付清欠款的,则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欠款。

乙方如不按本协议条款规定按时支付清其他各项款项,所产。

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和承担。

甲、乙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协议的条款履行,导致中途终止本合同,并且过错方在未征得对方谅解的情况下,则视为违约,违约金为元。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

合同法承包合同篇十九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土地 亩、每亩承包费 元承包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 元、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结清。结不清收回土地, 若有诚信,可续保,价格再议,本合同长期有效。

四、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甲方承包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六、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但不能改变土地 用地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方式、乙方要认真管理 好甲方的土地、不得让别人占用、及时除草不能留下杂草 、保养、平整好每块 土地不得损坏。

七、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 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甲方:于德祥 (土地所有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周庆海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 承包地共 12 块,详情见下表:

二、合同期限从2017年1月1日起到2017年12月1日止。

三、承包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243元,在2017年1月1日前将2年的承包费一次性结清,结不清自动取消此合同。每2年续签一次,价格随行就市,双方协商定价。

四、结算方式:以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但不得改变农业土地使用性质,不得转租他人,不得将甲方土地同他人换耕。乙方要认真管理好甲方的.土地,不得让别人占用,及时除草,不能留下杂草,保养、平整好每块土地,不得损坏。

六、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或国家、集体土地政策有变化等特殊情况,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期满,如乙方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

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5、乙方如果违反了上面第五款协议,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定日期:

甲方:滕庄村民小组

代表人: 

乙方: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黄河土地___________亩经营权交给乙方。甲方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二、合同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_____元,总计______元,在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结清。

四、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方式,乙方要认真管理好甲方的土地,不得让别人占用,及时除草,不能留下杂草,保养、平整好每块土地,不得损坏。

五、如因国家工程(扒河、铺路……)需要变更土地用途,长期占用,一次性赔偿金应归滕庄村民所有。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日 月

合同法承包合同篇二十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的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的政府和县级人民的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的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的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腐、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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