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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委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和集团公司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坚决维护”。(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纪委/监察部、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二)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公司党委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党委书记任组长,公司党委副书记、党委宣传部部长、党委组织部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公司纪委、矿区工会、综合办公室等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党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由公司党委宣传部部长兼任。各基层党委要参照公司党委做法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组织部、公司纪委/监察部、基层党委)
(三)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党建工作整体考核体系,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深化改革、和谐稳定和党的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牵头部门:公司党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纪委/监察部、公司党委宣传部、基层党委)
(四)定期分析研判并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舆情、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定期通报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矿区工会、基层党委)
(五)建立完善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基层党委要按照公司党委下发的《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请示报告制度》要求,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意识形态领域重要问题、重大情况和提出建设性意见要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每半年要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党委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上半年意识形态工作于每年7月10日前报送,下半年意识形态工作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党委宣传部门每半年要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专题督查,督查结果要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报上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综合办公室、基层党委)
(六)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课等教育课程,每年要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系统的思想理论培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引领干部职工明别是非、统一思想,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鹤岗矿工报》每月至少刊发一期理论专版,电视台要制作播出理论宣传节目,网站要开设理论专栏专题。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网络行为、党章党纪党规教育,严格党员干部纪律约束,绝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省委精神和集团党委、公司党委要求的言论,绝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纪委/监察部、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七)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公司报纸、电视、网站、“两微一端”,职工自建媒体网络,各类出版物、文艺作品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外文化技术交流活动的管理。(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八)按照《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坚持党管媒体不动摇,切实管好阵地、管好导向、管好队伍。扎实推进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深化拓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引导广大新闻工作者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履行好党的新闻媒体职责使命。(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九)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完善网络舆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舆情分析管控和网络热点引导。做好占网、用网等各项工作,推动优秀精神文化产品上网。调动各方力量,建设一支优秀网络队伍,在网上积极发声,让正面声音响亮起来。对错误思潮舆论,有理有据地加以辨析和澄清。(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十)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对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否定国有企业改革、诋毁集团和公司改革发展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对坚持错误思想的重点人物,要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一意孤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者,依法严肃处理;对在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和省委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步传播政治谣言等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组织部、公司纪委/监察部、基层党委)
(十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做好各领域科技带头人、领军人物的工作。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企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它们团结凝聚在公司党委和公司周围。(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十二)加强宣传战线干部队伍建设。把那些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优秀同志选拔到宣传岗位上来,切实解决好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牵头部门:公司党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宣传部、基层党委)
(十三)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经费保障。将宣传思想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经费纳入财务预算,并加大支持力度。(牵头部门:公司财务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宣传部、基层党委)
第三条 党委书记是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带头部署、重要问题主动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二)每年年初,根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际,对党委部署的意识形态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责任分解情况由本级党委宣传部门向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报告。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引导和管理,营造氛围、提供保障,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协调推动,带领党委班子成员各负其责地做好意识形态工作。
第四条 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
(一)贯彻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部署。
(二)协助党委书记建立完善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制度机制,制定意识形态工作要点和推进措施,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三)检查党委决策部署执行情况,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深入基层开展意识形态工作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第五条 党委其他成员应当履行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一)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战线、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
(三)把意识形态工作融入到分管工作中,指导分管战线、部门、单位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的具体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有针对性地引导。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门作为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党委要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基层党委参照执行),对下级党委及班子成员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重点检查考核的内容是:
(一)党委领导班子承担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情况。
(二)按照意识形态工作任务分工,党委领导班子履行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责情况。
(三)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党委分管领导履行直接责任人职责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领导责任情况。
(四)选优配强本单位宣传部门人员情况。
(五)对本单位宣传部门工作机构编制、财务经费保障情况。(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纪委/监察部、公司党委组织部)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年度党建责任制考核、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及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等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纳入干部日常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落实上级党委和同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对在意识形态工作方面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人和事,必须查清事实,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条 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内部报纸、电台、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宣传教育培训材料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广播站、电子显示屏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牵头部门:公司纪委/监察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宣传部、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牵头部门:公司纪委/监察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宣传部、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第十二条 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干部职工反应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牵头部门:公司纪委/监察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宣传部、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第十三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党委宣传部可向实施问责的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由纪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落实责任追究手续。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问责情况,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牵头部门:公司纪委/监察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宣传部、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第十四条 党委要加强对本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考核中弄虚作假、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牵头部门:公司纪委/监察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宣传部、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